徐州市纪委通报10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继去年通报了14起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后,今年以来,徐州市纪委以深抓实做为导向,持续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充分运用“阳光扶贫”监管系统,严肃查处了一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为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巩固深化“扶贫领域专项治理”成果,日前再次通报曝光了10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这10起典型案例分别是:丰县欢口镇魏集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开文侵占村民危房改造资金、骗取秸秆还田补贴资金等问题。2013年6月至2014年3月,王开文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截留本村居民农村危房改造资金7000元,其中6000元被个人占有。此外,王开文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个人信息,骗取上级秸秆还田补贴资金2000元,用于个人开支。2017年3月,王开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沛县栖山镇马村原党支部书记王召峰违规截留低保款用于村集体开支问题。王召峰任栖山镇马村党支部书记期间,违规办理并截留2016年该村居民王某等5户低保款,用于支付2015年6月至12月村庄环境整治打扫垃圾零工款,共计12405元。2017年7月,王召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睢宁县岚山镇邢圩村村委会原副主任刘雅录虚报冒领低保款、克扣粮食直补款问题。2009年,刘雅录在协助开展农村低保金审批发放工作中,违规将村民彭某、查某虚报为低保户,以上述两人名义冒领低保金长达7年。刘雅录还利用代他人保管粮食直补一折通之机,私自克扣村民粮食直补款,先后支取低保金和粮食直补款23次,共计39405元,除给予彭某7600元外,剩余31805元被刘雅录用于个人开支。2018年2月,刘雅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邳州市邢楼镇蒲汪村原党支部书记黄希彦、原村委会主任姬传金、村文书黄西春虚报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问题。2007年至2011年,黄希彦、姬传金、黄西春等人采取虚报土地面积的方式,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85012.92元,用于垫付该村2007年至2013年的“一事一议”、水费和机电排灌费等。2018年2月,黄希彦、姬传金、黄西春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新沂市窑湾镇民政办中心敬老院副院长季克召违规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在新沂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季克召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危房改造审核工作的便利,擅自将自己列为危房改造农户,违规获取上级财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3500元。2017年12月,季克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收缴违纪所得。铜山区伊庄镇路山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吴荣建虚报骗取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问题。2012年至2013年,吴荣建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扶贫专项资金申报、管理的职务便利,违规将村民个人桃园作为村集体种植项目申报省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骗取扶贫专项资金2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等支出。2017年8月,吴荣建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贾汪区江庄镇马安村党支部书记王广超、村委会主任石茂华不正确履行帮扶责任问题。王广超在开展贫困户信息核查采集工作中,虽入户进行了解、核查贫困户信息,但未严格按照要求做好签字确认工作。石茂华作为帮扶责任人,既没有按照要求采集核查贫困户基本信息,也未做好签字确认工作,在推进阳光扶贫工作中重视不够、落实不力。2017年12月,王广超、石茂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云龙区潘塘街道潘塘村党支部委员、村委会委员潘友利虚报套取国家农资补贴问题。2010年至2016年,潘友利在担任村委会委员、村民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个人土地种植面积,套取国家农资补贴款8472.36元占为己有。此外,潘友利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7年12月,潘友利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泉山区桃园街道原联运站工作人员陈万益虚报骗取国家农资补贴问题。2011年至2012年,陈万益在担任桃园街道临黄社区三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种植面积骗取国家农资综合补贴2750.63元,其中1790元用于临黄社区会计服务站三组集体收入,960.63元被个人占有。2017年12月,陈万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鼓楼区琵琶街道原工作人员刘小龙违规骗取征迁补偿款问题。2014年下半年,刘小龙在参与三环北路高架项目拆迁工作中,利用负责协调拆迁评估的职务之便,伪造征迁资料,虚列设备迁移费用,骗取征迁补偿款597242元。2014年12月23日,该补偿款到位后,刘小龙分得20万元。此外,刘小龙还有受贿等其他严重违法问题,2017年4月,刘小龙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通报》指出,当前“扶贫领域专项治理”过程中,既发现有虚报冒领、侵占挪用等经济腐败问题,也存在履责不力、监管不严等失职渎职和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作风问题。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伤害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直接影响脱贫攻坚工作成效,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依纪依法坚决惩治,才能赢得党心民心。市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狠抓扶贫作风问题整治,紧盯脱贫攻坚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整治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弄虚作假、阳奉阴违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虚报冒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以及其他以权谋私等问题,严厉惩治欺上瞒下、数字脱贫、虚假脱贫以及“被脱贫”和“堆盆景”“垒大户”等“花架子”行为。要充分利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切实转化为治理效能,进一步加大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的监督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力度,加强对扶贫领域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监察,以专项治理的成效取信于民,为打赢脱贫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检察风云》杂志:他山之石——从腐败肆虐到廉洁高效,“廉洁之都”香港是如何炼成的
时间:2017年12月13日 来源:《检察风云》杂志(上海) 作者:李莉
★法律至上:他山之石——从腐败肆虐到廉洁高效,“廉洁之都”香港是如何炼成的啊?!(全文如下)
香港素来被认为是世界上少有的廉洁之城。按照国际透明组织发布的腐败观感指数(CPI)来看,香港一直保持在7分以上,2016年的数据显示,香港的分数为7.7分,位于全球183个国家和地区中的第15位。
这显示出香港的腐败治理成绩骄人。然而,当我们追溯香港的历史时却不难发现,香港也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时期。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是香港历史上腐败最为严重的时期。从腐败到廉洁,这个巨大的转型背后是什么因素起到了关键作用成为学界一直探讨的话题。
众多研究都已表明,于1974年创立的廉政公署(ICAC)是香港肃贪历史上最为重要的分水岭,香港肃贪经验的成功都归功于廉政公署这个独立的肃贪机构。然而,当我们回顾历史却发现,香港的肃贪成功并不能仅仅归功于廉政公署,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要素促成了香港肃贪大转型的成功落实,包括社会观念的转变,经济增长,法治、媒体及市民社会的积极作用等,是这些因素共同促成了今日香港政府的廉洁。
两大肃贪成果值得关注
廉政公署经过43年的发展已经成为越来越成熟与高效的专业性的肃贪机构。总结其肃贪成果,有如下两点值得关注:第一,廉政公署消除了警察部门的各种集团式腐败;第二,廉政公署将政府部门的腐败控制到了相对较低的水平上。
其一,警察集团式腐败消除。
在1974年之前,香港最为严重的腐败问题就是警察腐败,王晶导演的电影《金钱帝国》可见一斑。廉政公署的咨询委员会曾表示当时几乎半数以上的投诉都是关于警察腐败的。当时,警察系统的集团式腐败主要包括在以下一些违法活动中,例如赌博、毒品交易、性交易、无证售卖等。同时,当时主要的警察腐败案件都是发生在一线执勤人员层面。
自从1974年廉政公署成立之后,警察集团式腐败就成为其打击的最主要对象。据廉政公署的年度报告称,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实际上每个地区的警察分支机构都存在至少一个腐败集团。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期,ICAC才彻底将集团犯罪铲除干净。
据一份报告称“1974年开始,警察腐败的投诉率从45%(1974)锐减到30% (1984),继而到13%(2002)”。集团腐败已经成为过去式。另外一个数据也表明“ICAC在三年内侦办了政府内部所有的集团式腐败,共起诉了247名政府官员,其中包括143名警察官员。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后,ICAC侦办案件中涉及警察腐败的数量已经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下面的一组数据可以充分证明这种打击警察腐败取得的成效:1977年起诉126例,1978年下降为62例,1979年则降至44例,到了1980年降至29例。虽然在后来的发展中也出现过短暂的人数上升,例如1984年(42例)和1985年(36例),以及1995年(58例)和1996年(32例),但总体而言,都呈现出一种不断下降的趋势。这些零星出现的较多案例与20世纪70年代时期的集团式腐败是性质不同的,作为一种盘根错杂的集团式犯罪的根基与土壤早已被廉政公署铲除了。
其二,政府部门的腐败得到有效控制。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香港的腐败进入到了最为严重的时期。正如学者莱思布里奇所言,当时腐败已经泛滥于政府的各个层级之中。除了警察部门的集团式腐败之外,在其他部门也存在各种腐败问题,例如海关入境、交通运输、房屋、教育等各个政府部门。 这种严重的腐败蔓延一直持续到20世纪70年代。廉政公署成立后,打击政府部门腐败的力度不断增加。从数字上看,在1974年,共计起诉89宗案例,占到起诉总数的51%;而在1975年,数字急剧上升至167宗,占据起诉总量的75%。
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政府部门的腐败状况有所好转。因此从历年的起诉数字来看,整体进入到下降趋势。实际上,政府部门的腐败一直是廉政公署打击的重点。因此,自20世纪90年代起政府部门的腐败都保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的。
据廉政公署2010年的年度报告公布,在全年报告的3427宗案例中,政府有689宗案例,占到全部案例数的20.1%,这个数字相比于私营部门的63.6%的比例而言,是相对较低的。
不能忽视经济发展的作用
学者寇奇通过比较亚洲四国(地区)(新加坡、香港、泰国、韩国)的肃贪经验发现,治理腐败除了取决于领导人的意志之外,还必须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国家(地区)规模;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状况。而其中,寇奇又特别提到GDP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只有拥有较高水平的GDP,才能保障公务员有较高的薪酬水平,同时还能够为肃贪机构提供较高的执法经费。以新加坡为例,他指出新加坡在上述四国(地区)中拥有最高水平的GDP,是泰国的十倍,韩国的1.6倍;香港也具有较为相似的情况,香港的GDP水平是泰国的九倍,韩国的1.5倍。正因为如此,新加坡与香港的治理腐败成效都较为显著。
事实上,香港43年来肃贪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拥有较高水平的GDP。从1974年至今,香港的GDP发展一直呈现增长趋势,即从1974年的10,774百万港币上升到2010年的266,026百万港币。无疑,这种高增长的GDP发展水平为ICAC提供了最为有利的物质保障,为其有效治理腐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新问题及挑战
然而,近年来,一系列高层官员涉及腐败和利益冲突的案件相继曝光,使得人们也在不断反思香港现有的这套肃贪系统是否也存在“与时俱进”的问题。事实上,这些案例都表明香港的肃贪制度虽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面对政经发展的新形势,其确实暴露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高薪养廉制度受到质疑。香港通过学习新加坡的经验,一直在公务员系统推行高薪养廉政策。正如政府所认为的“公务员报酬政策就是为了提供充足的酬金以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务员从而促使他们能够提供高效的服务”。在这样的政策指引下,香港政府不仅给予公务员较高的酬金,而且还会定期根据GDP的发展调整公务员的薪酬标准。自从1974年开始,香港政府就推行了报酬趋势调查(PTS),将此作为薪酬调整的基础。这套薪酬制度使得香港公务员的薪酬水平居于世界前列。据香港媒体《壹周刊》报道,以前任特首曾.荫.权为例,其年薪约为421.2万港元,比美国总统奥.巴.马高出三成五,在亚洲地区仅次于新加坡。然而,近年来香港涌现出的高层官员贪腐案件却表明这套高薪养廉制度对于高层官员而言就难以起到制约的功效。因此,面对本土公务员退休后日益卷入到商界利益中的现实,现有的这套制度如何改进就成为当下政府面临的新的挑战。
其二,《防止贿赂条例》的涵盖范围有限。2012年前任特首曾.荫.权接受富商邀请乘坐豪华游艇,以及以低于市场价格租住富商豪宅的新闻被曝光后,香港社会对于高层官员的贪污问题再次引发热议。针对曾荫权是否触犯法律的问题就显示出现有《防止贿赂条例》的涵盖范围有限。现有《防止贿赂条例》制定于1971年,修订于1974年,之后又经过不断修订。最新修订使用的版本是由香港立法会2008年修订通过的。最新修订的《防止贿赂条例》第四、五及第十条延伸至规管特首,但第三及第八条没有修订,令特首不受有关条文监管。由于《防止贿赂条例》是香港治理腐败的最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因此,面对新的高层官员的贪污行为,如何进行相关法律的修订就成为目前香港肃贪的最为棘手的问题。
第三,日趋复杂化与隐蔽化的腐败形式促使ICAC的办案难度增加。与20世纪70年代的警察集团式腐败相比,今日香港面临的腐败形式日益复杂化与隐蔽化,例如更多的案件显示出腐败的形式已经由直接的现金行贿转变为极为秘密的官商勾结与利益输送。最为典型的案件就是2012年爆发的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案件。其涉案案件发生的时间自2002年就已经开始,但直到2012年廉政公署才掌握到其证据,得以立案。究其原因就在于此案件中所涉及的利益输送的证据非常隐蔽,难于取证。这些新形式的腐败犯罪活动无疑为ICAC的侦办带来了新的挑战和困难。因此,如何破解这些新的难题就成为ICAC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从腐败肆虐到廉洁高效,香港政府经历了充满变数的复杂历史。不可否认的是,廉政公署于其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因为如此,它被民间赋予了浓重的传奇色彩。当世界各国把ICAC奉为治理腐败的灵丹妙药时,却又发现ICAC被移植后出现不同程度的“水土不服”。当我们社会科学届深究其中原因时,不难发现,香港的贪污腐败历史不应仅仅归功于1974年的廉政公署。与其说廉政公署的出现是一种制度设计,更不如说它亦是历史的偶然产物。缺少了经济的支持,社会软环境的配套,法律的保障,ICAC都不可能成就今天的香港廉洁神话。因此,通过上文对香港历史的梳理,我们发现廉洁的成功经验并不能仅仅着眼于ICAC,还应更多地关注于与它紧密相关的其他要素。另外一方面,正因为ICAC的建立与发展受到社会配套要素的重要影响,因此,当面临新的政经发展时,ICAC也必须积极调整与改进,才能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也才能够将廉洁神话续写。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清华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原题为《“廉洁之都”香港如何炼成 》)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