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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说说话 都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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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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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5 2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真是的,我发了一篇老光棍的贴子,想让网友解解心宽,吐槽心中的不快, 谁把我帖子删了的。不给说话,要这论坛有什么作用,太和谐了,太假了。真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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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3-25 22: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我路过的,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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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7-3-26 09:5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政府不让老百姓说话的!!删帖子的不敢得罪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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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17-3-26 10:3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于欢救母,谁让正义有罪?









[size=1.35em]    作者:韩未冰

    古代二十四孝图,有卧冰求鱼的热情,也有埋没孩子的冷酷,孝子贤孙都上了光荣榜。当代孝子于欢,却带着莫须无期的罪名来了。于欢目睹众恶淫辱其母,出手阻止,刺溃众恶。有一恶人失血过多而死,于欢被判无期。

    壮哉于欢,一个不畏列强的好男儿,一个保家护母的好孩子!谁都不能否认,一个堂堂正正的孝子,勇敢反击暴徒,捍卫尊严,他做了正义的事。回望家国受欺凌侵略的很多事例时,常说“恨无一个是男儿”,然而,真正的好男儿出现时,却是有罪的。正义的性格,可贵的气节,竟然是罪,这岂不是一种坑蒙?

    人在遭受如此凌辱时,抗击是本能,自卫是天然的权利。正当防卫也是现代法律的条文。一个少年目睹母亲遭11人围困凌辱时,奋起击溃众贼,使一人受伤而死,防卫者被判无期。于欢救母,竟使正义有罪?

    2017年3月23日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讯:「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被告人欲离开但被阻止,摸出了一把刀……法院认为,虽然当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出警并不必然意味着被困者防卫紧迫的必然消失。紧迫若存,自救依然是合理的选择,若警察来而无为,自救是唯一的选择。于欢「欲离开但被阻」而恶人当面,淫辱其母,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于欢依然有权正当防卫行为。

    南方周末讯:「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一人对战十一人,用桌面上时常削果皮的小刀当做防卫工具,也无不可。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有防卫过当之嫌疑,但绝非故意伤害。

    于欢救母,天经地义,为制止其母被凌辱,不顾一切地奋起而击,是正当的权利。法院却以故意伤害的罪判其无期徒刑。防卫者反而有罪之判决,使善者悲,恶者快。大国以德治世,盛世常举孝廉。如此孝子,在此时为何不受到不以德为先的礼遇?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于欢是在目睹杜志浩淫亵其母之紧迫情景,为阻止正在进行的暴力伤害,而进行的一场防卫。

    谁让正义成为无期之罪?「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

    “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是睁眼说瞎话。南方周末讯:「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第二天,2016年4月14日,催债手段升级。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许出门。“在他娘俩面前,他们用手机播放黄色录像,把声音开到最大,说的话都没法听。”于秀荣说。当晚8点多,催债人员杜志浩驾驶一辆迈腾车进入源大工贸,将苏银霞母子带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内有两张黑色单人沙发和一张双人沙发,苏氏母子分别坐在单人沙发上,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刘晓兰说,杜志浩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什么话难听他骂什么,没有钱你去卖,一次一百,我给你八十。学着唤狗的样子喊小孩,让孩子喊他爹。”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狂徒暴虐,以如此极端之举淫辱其母。是可忍,孰不可忍?于欢崩溃,奋起自卫而伤之。

    南方周末讯:「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何正确处理冲突呢?难道坐视伤害,旁观欺凌,才是正确处理冲突?是忍辱,眼睁睁看着恶人继续虐辱,直到恶人够了累了,自行结束?难道法律只给人以忍受伤害的自由,面对暴恶虐袭,只能逆来顺受?对正在进行的暴力危害,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此时正当防卫,是正确处理冲突的方式。一人对付众人,小刀乱刺也在情理之中。至于刺成重伤而死,是防卫造成,而并不是故意伤害。

    南方周末讯:「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法律岂能为黑恶势力保驾护航?以法助恶,与义愤除恶,孰恶?

    生活不止是苟且,还有人的尊严和人格。刺贼救母者被判无期,这样的判决,无视人之尊严,无视人之常情。违背人性的作法,是对法学的凌辱。助纣为虐,与人之常情不符。惩善扬恶,与人的道德不符,侮辱了人智商。使法律精神偏离善良的正义,到了善良不彰,人性不存的刻时候,是枉法的极致。

    以法惩善一出,以德服人再无。防卫过当,可以判刑,但凭此事情节,不应无期。这样的案件审判,应当让公众以陪审员等方式广泛参与。于欢救母,保家击贼,勇于正义,法律岂能以此罪之?防卫即使过当,岂能让善良的人遭受无期?若使其遭受无期之困,只会让善良的人们绝望,使某些法律失去公认的正义。

    法律为保护人而设,人性与良法并不冲突。击贼救母之人被判无期,是对法学的凌辱。于欢救母,感天动地,是正义之举,不应被逆淘汰。刺死辱母者无期,是逆淘汰。扭曲的正义,只会加重埋没人性的阴霾。文明之世,当唾弃丧尽天良的图画。坑蒙人性的图景现在可以替换了,因为现在有感人的于欢救母。于不堪坐视其母受极端之辱,拼搏击恶,勇救亲人,如此真正的男儿,可以当做孝子典范,载入孝子列传,供世人敬仰称赞。嗟乎,时无良知,竟使正义有罪。


    勇敢救母好男儿无愧,抗恶获罪何至无期?于欢出于救母的本能,伤了恶人。恶人受伤而死,于欢击溃暴徒的行为,与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截然不同。助恶除善,正义不见。若判正当防卫者无期之罪,法律将成为正义的灾难。法律之善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难正义。韩未冰2017年3月25日


原标题:“刺死辱母者”案若发生在古代,孝子要不要把牢底坐穿?

    导语: 山东一起“辱母杀人”案在朋友圈刷屏,地方法院的判决在民间炸了锅。截止发稿,凤凰新闻客户端网友关于此事的留言已经超过一百万条。

    若此事发生在古代,“于欢”会有怎样的结局?我端主笔刘三解给出了答案……

    作者/凤凰新闻客户端主笔 刘三解

    “子不复仇,非子也。”——语出《春秋·公羊传》

    这里的“仇”盖指血亲复仇,直白点说,父母被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这个道理,孔圣人也是认的,《礼记·檀弓上》记载:“子夏问于孔子曰:‘居父母之仇,如之何?’夫子曰:‘寝苫枕干,不仕,弗与共天下也,遇诸市朝,不反兵而斗。’”

    换个今天能听懂的话就是:“弄他!”

    在今人看来柔若无骨的儒家,面对人伦冲突,态度暴烈得让人有些接受不了,甚至有“九世犹可复仇乎?虽百世可也。”之语。

    复家仇别说九代,就算是百世百代也可以。

    我们再来看“刺死辱母者”案,面对11个大汉对自己母亲的轮番凌辱,当然,没有动刀动枪地要人命,22岁的青年于欢掏出了一把水果刀,造成了4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不治身亡。

    被人杀死父母和脸被人踩在靴下,眼睁睁看着“讨债者”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侮辱(作者注:知乎上有人提及为用生殖器抽脸)自己的母亲,究竟哪个更让人目眦尽裂、丧失理智?恐怕都不如那群说了句“讨债可以,不能打人”后转身就走的“公仆们”更让人绝望。

    “公仆们”有没有玩忽职守,这是律师和法官pk的专业问题,三解无从置喙,只能说说古人的旧事。

   

    清代建筑董孝子庙之匾额

    今天宁波辖下有个县级市名为慈溪,得名据元代袁桷著延祐《四明志》记载:“汉句章董黯,母尝婴疾,喜大隐溪水,不以时得。于是筑室溪旁, 以便日汲。溪在今县南一舍。故以慈名溪,又以溪名县。”

    孝子孝行定溪水之名,有以溪名为县名,也算得上是流芳千古了吧。

    可这汉代的董黯,记载始见于虞预《会稽典录》中收录三国东吴虞翻的《孝子董公赞》,只有三十二字:“尽心色养,丧致其哀。单身林野,鸟兽归怀。愤亲之辱,白日报仇。海内闻名,昭然光著。”

    可见,至少在三国时代,“愤亲之辱,白日报仇”还是孝子孝行,海内闻名的自然也不是故意杀人罪,宋代乾道《四明图经》记载细致:“比舍有王寄者,富而不孝。二母各言其子,寄闻而衔之,伺孝子出,苦辱其母。孝子知之,恐贻母忧,默而不言。母既葬,斩寄首以祭母墓,自囚以告有司。”

    由这段记载可见,这位富而不孝的王寄,跑到董黯家里凌辱董母,还知道趁着孝子出门不在家,终究没有十几个大汉破门而入,按住董黯肆意施暴。

    那么,明知犯法,投案自首的董黯是不是被“法外施恩”判了无期徒刑呢?

    《四明图经》记载:“和帝释其罪,召为郎,不就,以寿终。”

    东汉和帝不但赦免了他的杀人罪,还征召他来朝廷做官,他还不干……

    尤其要注意的是,这位东汉和帝在位期间,特别废除了一部法律,叫《轻侮法》,是为前代东汉章帝颁布,规定从宽处置为父母报仇之人,也就是说,对董黯的处置,和帝不是依法行事,而是“特赦”。

    这种“特赦”在汉代不止皇帝为之,比如之后的汉灵帝光和二年,酒泉女子赵娥父亲被同县人所杀,兄弟三人相约报仇,却先死于瘟疫。赵娥嫁于邻县生有一子,仍不忘复仇,自带刀兵等待机会十余年,终于手刃仇人,立即去县廷自首。

   

    古今贤女绣像之中的赵娥

    接下来的发展才让人大跌眼镜,面对杀人犯自首,县尉将她“强载还家”,强迫她回家不允许她自首。

    禄福长(县长,汉制,县不满万户叫“长”,满万户才叫“令”)尹嘉被她感动,直接自解印绶要弃官放她逃走,赵娥死活不干,后来遇赦免刑,凉州刺史、酒泉太守为她刊石立碑,显其门闾,太常张奂嘉叹,以束帛礼之,翻译过来就是,省市级的领导给她立碑纪念,国家领导人给她送礼。

    赵娥本人的事迹,也被写进了《后汉书·列女传》。

    以上多为东汉史迹,可能有人说当时儒学大兴,人都被洗坏了脑子,那我们再来看看唐朝。

    贞观年间,夏县女子卫无忌,其父早年被同乡卫长则所杀,无忌时年六岁无法复仇,待长大后,在一次聚会上,用砖砸死了仇人,也去自首。此时为唐太宗在位,“太宗嘉其孝烈,特令免罪”,还命公车将卫无忌迁居雍州,赐给田宅,让地方官解决嫁人问题。

    此后的唐宪宗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年仅12岁,手刃杀父仇人后投案,引发了朝廷激烈的讨论,一代文宗韩愈因此案上名篇《复仇状》,最终宪宗下敕书定性:“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伸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宁失不经,特减死,宜决一百,配流循州。”结果:流放。

    自此之后,复仇案件的原则基本遵照了韩愈的意见,即特事特办。

    《宋刑统》明确提出:“臣等参详: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仇者,请令今后具察,奏请敕裁。”

    所谓敕裁也就是把决定权上交给皇帝,而皇帝也往往采取“减等”的处理,也就是因为其情可悯减刑,这一原则,直到明清两朝,依然大体遵守延续。

    最后放一个汉代画像砖上的故事作为结尾。

   

    武氏祠东汉画像石拓片局部

    据《太平御览》所引之萧广济《孝子传》记载:“魏汤少失其母,独与父居色养,蒸蒸尽於孝道。父有所服刀戟,市南少年欲得之,汤曰:“此老父所爱,不敢相许。”於是少年殴挝汤父,汤叩头拜谢之不止。行路书生牵止之,仅而得免。后父寿终,汤乃杀少年,断其头以谢父墓焉。”

    父亲当街被殴打,魏汤磕头求告仍不停手,最终引刀成一快。这一事迹,仍镌刻于山东嘉祥县武氏祠的画像砖石之上,而同在山东,今时今日的于欢仍身陷囹圄,等待将牢底坐穿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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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刺杀辱母者案:不能以法律名义逼公民做窝囊废

    作者/ 特约评论员西坡

    总有一些新闻令人不忍卒读,比如前几天新京报那篇《一个自闭症少年的死亡之路》,再如今天被刷屏的南方周末报道《刺死辱母者》。

    两个故事讲的都是弱者在极端环境下的遭遇,前者关于如何救助弱者,后者关于弱者如何自救。故事的主题是一样的:公正。

    每一个想要逃离北上广的人,都应该读一读《刺死辱母者》。因为你要回去的家乡,可能具有同样的生态环境。事实上,故事发生地正是我的家乡,我感到深深的耻辱。

    简单概括一下新闻。苏银霞和于欢是一对母子。苏银霞向吴学占借了135万元高利贷。她在还了184万元和一套140平米价值70万的房子之后还欠17万欠款。为了逼债,2016年4月13日,吴学占让手下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

    深感恐惧与绝望的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民警过来了解了情况就离开了,苏银霞试图跟警察一起离开,却被吴学占拦住。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明显的警察不作为。这不是受害人唯一一次被警察丢下。

    第二天,催债手段升级。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员,母子二人被控制在接待室,用尽各种污辱手段,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杜志浩甚至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儿子于欢的面。一名工人看到这一幕,找人报警。民警来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便离开了。

    可以想见,警察的离开对受害人意味着什么。在此之前,他们人身自由完全受限,身心备受摧残,不知道还要经历怎样的折磨。警察代表着法治,代表着光明,虽然有了前一天的教训,但此刻警察是他们唯一的救命稻草。然而警察抛下一句混账话就走了,将无助的母子彻底丢进绝望的黑洞。悲剧也就是在此之后发生的。

    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站起来往外冲,被杜志浩等人拦了下来。混乱中,于欢从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乱捅,杜志浩、严建军、程学贺、郭彦刚四人被捅伤。杜志浩最终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 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

    从报道中看,杜志浩的结局完全是自作自受。事情闹得不可收拾,警察的失职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杀人伤人的是于欢不假,但不作为的警察更应该站在被告席上。

    事情并没有按应该的方式发展,火上浇油的是法院判决。聊城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为何不认定正当防卫,法院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法律的事外行本不应随意置喙,但这份判决是怎样一种强人作难!被11个催债人员围堵,遭遇那样的侮辱,却要责怪其“不能正确处理冲突”,试问,主动权何曾在他手上?!不怪催债人员不该制造冲突,不怪警察不能化解冲突,偏要怪被逼到极点的受害人不能正确处理冲突。

    “对方未使用工具”又岂是否定正当防卫的理由?照这么说,徒手杀人难道就不算杀人了?杜志浩等人之前的所作所为已足以表明他们对于欢的生命安全构成了真实可信的威胁。

    更可疑的是,由派出所已经出警推导出“危险性较小”。警察并没有将于欢母子带至安全区域,而是把他们留给了坏事做尽的催债人员。此外,前一天也出了警,但第二天的催债手段反而升级,更加证明这一逻辑的荒谬。

    此案的社会影响和示范效应都不容低估,不能不考虑判决会向社会传达怎样的信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审理此案之前,吴学占等人已被定性为“黑恶势力团伙”被警方摧毁。在11名黑恶势力面前,不能苛求弱者的反抗姿势,否则便是以法律的名义逼迫公民做窝囊废。

    法律本应援助受困的弱者,如果没有援助而迫使弱者自卫,应该反思原因。我并不主张自卫权是无限的,但法律应该充分体察自卫者所处的境地。一个救助不了弱者又不允许弱者自救的社会,是何其悲哀啊。

   

   “刺死侮母者”案证人讲述细节:警察开着执法记录仪

     2017年03月25日 23:40:43
     来源:澎湃新闻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南方周末王瑞锋图

    原标题:山东“刺死侮母者”案证人讲述民警处警细节:开着执法记录仪

    陷入讨债者的控制之中,母亲被极端侮辱,警方介入无果,山东冠县人于欢用水果刀捅死了辱母者杜志浩,并捅伤另3名讨债者,一审被山东聊城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

    此事被网友热议,并引发法律界人士争议。警方有没有失职,讨债者的行为如何评价?法院判决是否存在可商榷之处?

    3月25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并采访了于欢的辩护律师田明、杨少彬及相关证人。

    一审认定:讨债者对母子俩有侮辱言行

    (2016)鲁15刑初33号判决书显示,山东省聊城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并在该公司办公楼大门外抱厦台上与其他人一起烧烤饮酒,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处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辱母”:同去讨债的证人证实

    澎湃新闻查阅判决书,发现多名证人在其证言叙述了“辱母”情节。

    作为被辱的当事人、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详细描述了被辱的经过。与此相印证的还有其他多名证人的证言。据判决书引用的同去要债的张书森证实,“要账的过程中,看见杜志浩把自己的裤子和内裤脱到大腿根,把自己的阴茎露出来对着欠账的女的,把欠账男孩的鞋脱下来,并在欠账母子面前晃了一会,对着欠账女子说的话很难听,还扇过欠账男孩一巴掌。”

    据判决书中的“视听资料”证据,“侮辱”到“杀人”分两个阶段。

    从厂子门岗摄向办公楼的监控,从办公楼摄向大门口方向的监控、办公楼内的监控显示:4月14日16时许多人陆续开车来到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至19时许,有人开车拉来了啤酒、烧烤炉子等,之后聚在办公楼门口(吃饭),直至21时50分许,在门口的人都进到办公楼内。22时13分一辆警车到达,民警下车后进入办公楼。

    捅杀:关键的4分钟警察不在现场

    视听证据显示,4分钟后的22时17分许,部分人员送民警出来办公楼,有人回去。22时21分许,民警快速返回办公楼,进入接待室后要钱一方受伤的、没受伤的陆续跑出接待室,乘三辆车快速驶出公司。

    这个关键的4分钟,是于欢捅刺杜志浩等人的时间。

    据判决书中于欢供认,他捅刺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系被控制在接待室遭到对方殴打后所为,且对方有侮辱言行。

    据于欢一审辩护律师田明介绍,“于欢跟我说,在当时那种情况下,他的情绪完全崩溃了。他的母亲遭受了那样的羞辱,正常人都会想要干仗,后来警察过来又走了,他们(杜志浩)认为不该报警,又变本加厉谩骂、殴打,说‘我治死你’这样的话,于欢在没有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完全有理由相信对方会剥夺他的生命,所以他拿起水果刀捅了。”

    判决书引用证人刘付昌证言称,“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楼里面,看见接待室里面那伙要账的人围着于欢,有人拿着椅子朝于欢杵,于欢一直往后往南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我发现于欢手里多了一个发亮的水果刀朝围着他的那几个人挥舞。”

    疑问:处警民警是否失职?

    根据视听证据,警方在案发房屋的时间只有三四分钟。一个关键问题是,处警警察为何进屋后,又离开事发房间,而没有带走当事双方?

    一审辩护律师田明对澎湃新闻称,“警方没有走,整个过程都没走,只是离开那个房间,走到屋外,当时于欢和他的母亲的手机都被收走了,警方可能是到外面去寻找报警的人,看是谁报的警,到底看到什么情况了,而于欢则很可能基于错误认识,认为警察走了,他很激动要出去,而这目的又没有实现,所以他认为自己没有得到保护。”

    那么,到达现场的警察,是否知悉于欢被目睹母亲遭人露性器侮辱的情况呢?判决书中的“视听证据”显示,处警民警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案发当晚处警情况。警察是否知悉侮辱情节、当事人是否陈述被侮辱,执法记录仪应有记录,但判决书没有提到。

    判决书中,一名叫刘付昌的证人证言:“我发现在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我就拿着手机报警。”至于报警时他是否向警方描述过侮辱情节,判决书没有提及。

    田明介绍,杜志浩言语侮辱苏银霞以及脱裤子露生殖器的过程,在警察到来之前,已经完成。田明说:“于欢在笔录中没有表明他告诉警察这个情况了。”

    于欢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杨少彬告诉澎湃新闻:“据卷宗材料显示,涉案双方只就双方是否有动手行为向警察描述。旋即警察即离开案发房屋,于欢母子走出房屋,被对方拦下。”

    苏银霞工厂工人马金栋在判决书中作证于欢母子被侮辱过程。3月25日晚,他告诉澎湃新闻:“警察过来后,执法仪的摄像头是开着的,苏银霞告诉警察,杜志浩怎么怎么侮辱她了,脱裤子露出生殖器对着她。但是,很快警察就要离开。我、做饭的张立平等,就拦着警察不让走。我说出人命不好处理。于欢母子想跟着警察出来,但被讨债的拦着,没出成,警察还是走出屋了。”

    判决书中作证的刘付昌告诉澎湃新闻,当时是他报的案,他报案说,有人受到了威胁,他没有讲具体的情况,警察十多分钟就过来了,警察进屋后,说了“咋回事,有人打架吗?”然后讨债的人说,“没打架”。警察还问,“谁报的案?”他没有说,“我不敢说,黑社会啊,怕报复。之前他们抢了于秀荣手机,还踩了她一脚”。然后警察就要走,于秀荣、马金栋等人就拦着,警察还是出门,“警察离开后就上车,车都发动了,他们还是拦住,僵持在那,然后屋里这边就出事了。”

    争议:是否正当防卫

    对于该案,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于欢刑事责任,因被害人一方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于欢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判决书显示,辩护人杨少彬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罪名没有异议,提出被告人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严重过错、被告人于欢系坦白的意见。辩护人田明提出被告人于欢系防卫过当、认罪态度较好、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应当依法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的意见。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于欢有正当防卫情节,系防卫过当,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聊城中院审理认为,于欢持尖刀捅刺多名被害人腹背部,虽然当时其人身自由权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辱骂和侮辱,但对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所以辩护人此意见不采纳。

    法院认为,结合于欢案发当日下午起,一直受到被害人方要账纠缠,当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急于离开接待室的心态综合分析,于欢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但系在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且被告人于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两天,山东聊城的“辱母杀人案”被刷爆了屏,各路大咖对此案也都是众说纷纭,小编窃以为,无论何种观点,还是应以事实为依据,现披露一审判决书全文,看完后再议也不迟。话不多说,直接上图!

   

   

   


   

   

   

   

   

   

   

   

   

   

   

    来源:刑法规范总整理微信公号

    人民日报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导语: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办公楼(右),于欢及其母亲曾在这里被催款团伙控制、侮辱,最后酿出了血案。 南方周末 王瑞锋 图

    今天,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母亲被索债者当面凌辱,儿子情急之下刺死一人——最简单的描述,凸显的是此案引来舆论哗然的原因:当一个人或其近亲正在遭受难以忍受的凌辱时,奋起反抗造成一定后果,司法应该如何认定这一行为?

    当地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这并不构成正当防卫,因为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派出所已经出警,于欢母子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虽然涉及一些具体细节的争议,比如,警察在离开接待室后,是准备离开还是仅仅外出调查,但最主要的争议,还是集中在于欢是否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上。尤其是,于欢由于母亲和自己被侵害而产生强烈情绪的情况下,是否犯下了故意伤害罪。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朝鲜地下夜店女 贫寒出身专供高层玩弄2017-03-26 07:21:00 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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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3-26 11:50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于欢救母,谁让正义有罪?法官
“法官”?你错,你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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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3-26 12: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某些人不能代表政府,只能说是政府里的蛀虫,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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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3-26 18:0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桃花岛岛主 发表于 2017-3-26 10:38
于欢救母,谁让正义有罪?

杜志浩属于黑社会成员,有犯罪前科,长时间百般凌辱谩骂于母,场面人神共愤,于欢深受其害亲眼目睹,警察到来而后离开不能及时控制局面保护弱者,属于玩忽职守。面对众多人娘俩生命受到威胁感到绝望的情况下。被逼无奈,出于本能拿起水果刀刺向杜志浩等人,属于情理之中。杜志浩罪该万死,死有余辜。每个人都要学会换位思考,法官们当你处在这种情况下也会这样做的,换任何人都会这样做的。面对司法不公正的判决,世人都看在眼里,法理伦理由历史检验。保护母亲动物就能做到!何况是人?于欢为民除害!!!人民日报评论:针对此案怎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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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7-3-26 20:3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于欢救母,留下美名让世人传颂!杜志浩作恶,应得下场臭名昭著让世人唾弃。法官审判不问伦理重判亲离,何谈公平正义,让世人评说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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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7-3-31 06:3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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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7-3-31 08:1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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