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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法院有份材料给你!到底收还是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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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9 20:1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在开始这篇文章前,请允许我针对乡土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些疑惑,先自问自答三个问题。

问:不收下原告的诉状,原告的起诉就不成立了吗?

答:不是的,只要原告的起诉满足了民诉法规定的条件,案子就算立下啦!打个比方,你捂上耳朵,别人对你的指责就会消失吗?不管你多么任性,只要立了案,法院便不能无视这个纠纷、当这事没发生过。

问:不收下法院的传票,就没有去参加庭审的义务了吗?

答:不是的,就算被告不来,法院也是可以缺席审理的!呃...缺席审理等于是让对方掌握了所有主动权,对你是极不利的,打个比方,你明知别人准备到处说你坏话了,还无动于衷,等到大众对你形成偏见了才去辩白,能有多大作用?特别是等到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结果,我觉得你肠子都会悔青的...

问:不收下法院的裁判文书,法院的裁决就不能生效了吗?

答:不是的,如果这样可行的话,那所有感觉自己要败诉的当事人想办法拒收裁判文书就行啦,太过儿戏了吧。只要依法走完了程序,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就是不可避免的!打个比方,你考试考了不及格,你的拒收可以避免挂科吗?

送达是诉讼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程序,一个案子中至少会存在两次送达(分别是告知你程序与告知你结果),如果有当事人有新证据提供或者有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法院都要履行职责,把材料送给当事人才行。让当事人及时知情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不能让人莫名其妙地躺枪吧...)

至于如何送达,法院一般都会先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但当事人拒收、地址有误或不详细、电话总是联络不上等情况出现时,法院便会派员亲自下乡送达。(法院的工作人员会设计多个方案来完成送达)

退一万步来讲,即便当事人真的人间蒸发了,法院也可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去推进诉讼进程。(一旦公告经过了法定期限,便算送达成功)

在传统观念中,对簿公堂是一件不光彩的事,人人避之唯恐不及,当事人观念没转变过来,便会想方设法地躲避法院的送达,以此来否定纠纷的存在。但正如文章开头的问答所示,这种否定其实并不能起到当事人想象中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治社会的逐步构建,案多人少的趋势越来越突出,作为审判执行业务最终承担者的书记员平时不仅要负责文书送达,还要负责案件信息的录入、常规的庭审记录、案卷装订扫描、法律文书上网、报结案等各项工作。当事人对文书送达的盲目对抗是对宝贵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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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5 20: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沈阳
誓死举报-河南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
     举报人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号:41052219750402221x
电话:13525831663
     举报人:牛勇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电话:155 15110802.

    被举报人:张晓亮,男,汉族,职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703723007.

         誓死举报张晓亮:捏造事实不查明、虚假证明不查证、房屋面积拒不量、故意错判理不讲、判决拆除我庭院、害我 家破人不安!

                           事实如下:
    1、判决拆除的两处墙体是85年原房主建的老墙,原告常现法诉称是周兆思2012年圈的墙,明显是捏造事实,张法官未查明。
    2、被告周兆思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调取宅基地丈量表,张晓亮拒绝调取。
   3、周兆思要求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常现法提供的虚假村委会证明,张法官拒绝调查。
   4、周兆思向张法官说明:原告常现法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其宅基地丈量表显示的面积,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占地面积,张法官拒绝丈量。
    5、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周兆思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找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周兆思要求调查,张法官拒绝调查落实。
    6、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就支持,对原告没利的证据就不支持(张法官原话)。
    7、未开庭,便有了判决结果(有录音资料为证)。
    8、张法官故意销毁我提交的一些证据未入卷宗,周兆思向张法官讨个说法,张法官未回复。

        综上所说,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周兆思认为: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了周兆思全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是张法官故意错判,请求:上级领导查明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此
                                       举报人:周兆思,牛勇霞
                                   2017年6月20日  
                          电话:135 2583 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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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6 08: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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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22 11:1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辽宁沈阳
誓死举报-河南安阳县法院张晓亮:枉法裁判???
     举报人周兆思,男,1975年4月2日生,汉族,《中国监督网》监督员,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身份证号:41052219750402221x
电话:13525831663
     举报人:牛勇霞,女,1976年1月23日生,汉族,现住安阳县许家沟乡黄口村,电话:155 15110802.

    被举报人:张晓亮,男,汉族,职业: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法官,电话:13703723007.

         誓死举报张晓亮:捏造事实不查明、虚假证明不查证、房屋面积拒不量、故意错判理不讲、判决拆除我庭院、害我 家破人不安!

                           事实如下:
    1、判决拆除的两处墙体是85年原房主建的老墙,原告常现法诉称是周兆思2012年圈的墙,明显是捏造事实,张法官未查明。
    2、被告周兆思申请张法官到村委会调取宅基地丈量表,张晓亮拒绝调取。
   3、周兆思要求张法官到村委会查明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张法官拒绝调查。
   4、周兆思向张法官说明:原告常现法建的房屋面积超过其宅基地丈量表显示的面积,要求张法官丈量原告房屋占地面积,张法官拒绝丈量。
    5、因原告常现法称自己宅基地丈量表是从村委会东楼上找到的,周兆思到村委会问没人给原告找丈量表,原告常现法涉嫌做假,周兆思要求调查,张法官拒绝调查落实。
    6、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就支持,对原告没利的证据就不支持(张法官原话)。
    7、未开庭,便有了判决结果(有录音资料为证)。
    8、张法官故意销毁我提交的一些证据未入卷宗,周兆思向张法官讨个说法,张法官未回复。

        综上所说,愿承担法律责任,举报人周兆思认为: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侵犯了周兆思全家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02551号民事判决书是张法官故意错判,请求:上级领导查明安阳县法官张晓亮违法行为,追究其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法院一片净土,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至此
                                         举报人:周兆思,牛勇霞
                                   2017年6月20日  
                          电话:135 2583 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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