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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0 13:5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苏州
发布于:2021-06-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苏0382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邳州市辽河东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张汉权,局长。

委托代理人:薛道成,该局分局长。

被执行人:邳州市凌视眼镜店。经营场所: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南侧。

经营者:王娜,女,1983年2月**日生,居民,住新沂市。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邳市场案[2020]00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处以80000元罚款”之行政处罚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9日对被执行人现场检查,经调查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起加盟“凌视国际爱眼连锁机构”,租赁房屋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相关业务,其在店内有“近视、远视、弱视、散光18岁以下600度以内视力成功矫正”、“见效好、疗效快、治疗范围广”、“一次治疗就可见效”、“有效率达95%以上”等宣传牌匾,经营者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视力平衡镜,一副眼镜两副镜片,控制度数上涨,降低戴镜度数”等宣传广告,但是均不能提供相关的科学依据。被执行人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得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于2020年5月8日作出邳市场监听告字[2020]13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月11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申请执行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5月15日作出邳市场案[2020]00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8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80000元的罚款。被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12月20日作出邳市监催字[2020]26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12月21日送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邳市场案[2020]0009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基本合法。申请执行人关于强制执行罚款80000元的申请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邳市场案[2020]00092号行政处罚决定“处以80000元罚款”之行政处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欣

审判员张鑫

人民陪审员李全响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姚军

书记员卞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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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8-28 16:1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大快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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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21-8-28 16:1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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