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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庄镇还有多少有土地经营权证没有领到国家惠农土地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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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0 16: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这个证就可以领到国家惠农土地补偿款,可是时至今日领证1年多了,未见一分补偿款,钱虽然不多,但是绝对不能让某些人私自截留,暗箱操作装进自己的腰包,最起码我得知道装进谁的腰包?戴庄镇还有多少有土地经营权证没有领到国家惠农土地补偿?戴庄镇父老乡亲顶起来!给我们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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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
沙发
发表于 2017-7-31 11:0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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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7-7-31 11: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发几次贴为什么不说地址?怕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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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16:4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邳州各个乡镇农村都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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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7-7-31 19:4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广东
请戴庄镇网络发言人回帖。那个夏天那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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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7-7-31 21:12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国家惠农土地补偿款必须发到农民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惠农补贴有专门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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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7-7-31 21:1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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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31 21:21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2016年农业补贴政策大全       1、种粮直补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安排补贴资金140.5亿。
  2、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实行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种农资综合补贴资金1071亿。
  3、 良种补贴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203.5亿。
  4、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范围内实施,补贴机具种类为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
  5、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
  6、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政策
  补贴234亿元支持适度规模经营,重点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
  7、 小麦、水稻收购价政策
  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保持2015年水平不变。
  8、 产粮(油)大县奖励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351亿元,奖励资金由省级财政用于支持本省粮食生产和产业发展。
  9、 生猪大县奖励政策
  补贴35亿针对生猪养殖场、圈舍改造、良种引进、粪污处理。
  10、农产品目标价格政策
  积极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贷款试点。
  11、菜果茶标准化创建政策
  打造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的蔬菜、水果、茶叶的标准化示范区。
  12、防灾减灾关键技术补助
  中央财政安排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技术补助资金,在主产省实现了小麦“一喷三防”全覆盖。
  13、测土配方施肥补助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投入资金7亿元,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
  14、推进粮棉油糖高产政策
  安排20亿,由低产变中产、中产变高产、高产可持续,提升粮棉油糖综合生产能力。
  15、化肥、农药零增长政策
  财政专项安排996万元,开展低毒生物农药示范补助试点。
  16、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政策
  补助8亿,鼓励和支持还田秸秆,加强绿肥种植,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升耕地质量。
  17、设施农用地支持政策
  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18、推进现代种业发展支持政策
  粮棉油主产区140个大县建立新品种展示示范点,开展现场观摩活动和技术培训,为农民选择优良品种、选用先进栽培技术提供指导和服务。
  19、追溯体系建设政策
  可追溯体系运行所需的装备条件,强化基层信息采集、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执法监管、宣传培训等能力建设。
  20、质量安全县创建政策
  80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活动,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制度创设、模式总结探索、人员培训等。
  21、畜牧良种补贴政策
  投入畜牧良种补贴资金12亿,用于对项目省养殖场、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养殖户)购买优质野味养殖或者种公羊和牦牛种公牛给予价格补贴。
  22、畜牧标准化养殖政策
  生猪类(含野生动物)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建设以及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
  23、动物防疫补贴政策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畜禽疫病扑杀补助政策。
  24、草原生态保护补助政策
  国家继续在13省(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政策补贴190亿元。
  25、奶业支持苜蓿发展政策
  中央财政安排3亿元支持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片区建设以3000亩为一个单元,一次性补贴180万元(每亩600元)。
  26、渔业柴油补贴政策
  继续实施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并对补贴方式和方法进行完善。
  27、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支持政策
  安排6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不超过单个设施平均建设造价30%的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定额补助。
  28、农村沼气建设政策
  畜牧业规模化养殖相配套,在养殖业发达和养殖污染严重的地区以畜禽粪便为原料建设。
  29、开展农业资源休养生息试点政策
  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积极探索农业生态补偿机制构建。
  30、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政策
  安排11亿农民培训经费,在4个整省、20个整市和500个示范县开展重点示范培育。
  31、培养农村实用人才政策
  组织实施“全国十佳农民”资助项目,遴选10名从事种养业的优秀新型农民代表,每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资助。
  32、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政策
  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管理体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管职责,鼓励地方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33、农民合作社发展政策
  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允许财政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
  34、农业保险支持政策
  中央财政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15个,中西部补贴40%,对东部补贴35%。
  35、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
  36、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政策
  继续实施“以奖代补”政策,安排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6亿元,协调加大对示范区的金融支持力度。
  37、发展规模经营政策
  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创新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方式。
  38、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
  继续扩大试点范围,再选择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省(区)。
  39、扶持生态农庄、家庭农场发展政策
  推动落实涉农建设项目、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支持、抵押担保、农业保险、设施用地等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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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 17:5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戴庄的贪官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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