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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派出所拘留一名寻衅滋事违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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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8 13:55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人民群众自由表达意愿和诉求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公民权利,但如果为了谋求个人私利,打着反映诉求的幌子,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影响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邳州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快速反应,及时查处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治安拘留1名违法人员。



经查,郭某某(男,开发区吴闸社区居民)于2017年8月18日,在明知自己不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违规建房的目的,采取到国家信访局信访的方式,试图以上访向开发区政府施压,被工作人员劝回。开发区政府专门对郭某某进行了法律政策的解读并予以训诫。


2017年9月13日11时许,郭某某再次到北京,并给驻京接访组的工作人员打电话,以到北京继续上访来威胁开发区政府同意其违规建房。郭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被邳州警方依法查处,并处以治安拘留十日的处罚。



普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平安邳州提示:法律的尊严不容挑战!公民必须依法表达信访诉求。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惩处。法律红线不能跨,守法意识心中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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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7-9-29 21: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其它寻衅滋事行为  好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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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7-10-1 15:43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正常的要求却迟迟不予处理互相推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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