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余生518

宅基地纠纷谁来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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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08: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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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10:1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澳大利亚
只要是事实,哪里都不怕。  支持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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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6-7 11:3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中国
鲁峰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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