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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茂名市信宜组织部领导渎职却让张桂信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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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6 17: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组 织部领 导渎职却让张桂信背黑锅
如此办案偏袒一方实在荒唐
各级领 导:
我叫张桂彬,身 份 证号码是: 440921197602115134,家庭住址:广东省信宜市朱砂镇平寨罗邓坪村47号,电 话号码是:13421366663,我弟 弟叫张桂信,早前被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以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了审 查,现已移交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我认为张桂信受到了极不公平处理,现向你们提出申 诉,申 诉请求如下:
1、强烈请求广东省纪 委监察委、广东省人 民检 察院和茂名市纪 委监察委、茂名市人 民检 察院敦促、责令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依法依规公平公 正地办 理这个案 件。
2、既然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认为刘达国管理印章不善直接导致范安琪挪用约700万元都不构成犯罪,应依法认定张桂信不构成犯罪。
3、信宜市委组 织部已对张桂信进行“双开”,张桂信已受到应有处罚,张桂信的小失误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 件简介:
张桂信原来担任信宜市委组 织部团支部书 记、单位行政户出纳兼党费会计又兼办公室其它琐碎工作,平时工作兢兢业业、任 劳 任 怨、日夜加班、常年无休,从2012年进入信宜市委组 织部至今多次获得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大家是有目共睹的。2019年1月3日我弟 弟发现单位党费出纳范安琪擅自挪用党费便立即向领 导汇报,及时揭 发他的罪行,应该说是立了功的。经查,范安琪是利 用单位在党费管理上的巨大漏洞才有机可乘。
范安琪挪用党费共八百多万,其中支票转走约七百万,U盾转走大概120多万,挪用时间长达一年半(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3日),现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监 管不力的责任:单位负责人、信宜市委组 织部部 长李江霞被平级调离到茂名市委党校担任校委委 员;分管领 导、信宜市委组 织部副部 长唐才免去领 导职务,保留正科待遇,调到信宜市统 战部;办公室主 任刘达国(管理印章者)由副主 任科员降为科员,留党察看,仍在原单位上班;阮庆武(组 织股股长)副主 任科员降为科员,留党察看,仍在原单位上班;张桂信(党费会计)被开除党 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张桂信的家属,我们认为信宜市相关部门这样的处理十分不公,无视法 律,无视责任的轻重,无视案情的具体事实,故意隐瞒、包庇、保护某些人,只是一味地将所有责任推到张桂信身上。
2019年2月20日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对张桂信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3月4日被刑事拘 留,2019年3月13日被逮 捕,2019年4月26日被移到法 院,控 告他涉嫌玩忽职守罪,理由有三 点:
1、 身处会计岗位就要负起会计职责,没能做到日清月结。
2、知道有会计U盾后没拿回自己保管。
3、辨别不出支票真假。
现要追究张桂信的刑事责任,说他的责任最直接、最重,不分青红皂白地将损失的800多万的责任全计在张桂信头上,其他人的责任则轻轻带过,对此我们十分不服,也认为非常不公,理由是:
一、单位在任命、会计交接、在岗培训三个环节中均没有执行会
计制 度,责任不在张桂信。
1、单位明知张桂信没有会计资格证,竟然任命党费专户会计,张桂信是中文毕业的,他也觉得此工作自己难以胜任,曾多次向领 导提出换岗位均遭到拒绝。
2、明知张桂信不具任何会计专 业知识,单位却没有对他进行岗前培训,并且在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也从来没有被安排进行相关的培训。
3、会计工作交接时没有交接手续,具体工作也没有交代清楚:1、在张桂信接任会计工作之时,上 任会计没有将属于会计的U盾交给张桂信,也没有告知张桂信有会计U盾,更没有告知他会计U盾的功能、操作方法和工作要求。②交接时,上 任会计告知张桂信是以季度为单位入账而不是日清月结。
4、没能做到分控管理。其一,将管理人的、会计的、出纳的共3个U盾统 一放在出纳处保管,声称方便工作。其二,支票提取款项所需的3个印鉴全部交由办公室主 任刘达国一人保管。
5、张桂信作为会计却没有会计印鉴,根本起不了监 管作用。
6、张桂信作为党费会计没有实权,纯粹是挂名会计,在实际操作中根本就没有监 管的权 利,首先会计U盾没交到他手上,甚至没告知他有会计U盾这回事。其次,在支票划款业 务中,信宜市委组 织部却绕过会计岗位,不需要会计的印鉴,直接是出纳、法人、单位三个印鉴即可支票提取款项,明显违反财务制 度,帐目不在会计的掌控之下。也就是说,不经过张桂信的单据,如何叫张桂信进行掌控?
二、除上述外,导致范安琪挪用党费还有3个直接原因。
1、分管领 导唐才也没起到监 管作用,他平时很少过问党费的收支问题,至于党费有没有划出去也很少去跟 踪落实。本该分管领 导自已带的U盾,直至事发之日都在出纳手上,分管领 导的U盾具有管理U盾的功能,首要功能是将权限授权给出纳和会计,其次管理和监 督业 务,例如查询余额,但正因为管理人的U盾全部放在范安琪处,导致这个具有管理功能的U盾失去了应有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的U盾时刻处于监 管中,范安琪也无法在长达一年半中椰用公 款。
2、管印者刘达国管印不严,办公室主 任刘达国一人保管支票提取款项所需的3个印鉴,责任重大,理应严格把好这一关口,因为支票取现,必须盖齐3个章才能提取成功,但刘达国放任范安琪自 由盖章,或不过问划款原因就盖章,也不过问划款金额大小,甚至空白支票也盖,荒唐至极,严重监 管不力,导致支票转走的钱多达六七百万,这六七百万的责任应该说是管印者刘达国的,如果他管印严格,挪用者是不会有机可乘,也不会造成这么大损失。
3、信宜市委组 织部没认真对待向上级报告党费使用情况,更多 情况下是流于形式。每年的年初,信宜市委组 织部都要以书面的形式向茂名市委组 织部报告党费使用情况,以及每年的11月份召开的党代会需要汇报党费使用情况,此两个如此重要的汇根,信宜市委组 织部不对数据进行核实,办公室只是象征性地向范安琪收取一下数据就作出报告,存在严重失职。
综合以上3个原因,每一个原因均可独 立导致范安琪的挪用,张桂信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范安琪挪用公 款,虽担任会计之职,却没有赋子张桂信会计真正的权 利,有权就有责,都没有这样的权 利,却偏要把这样的责任推给他,这是十分不合理的。
三、信宜相关部门不顾案情的具体事实,不顾责任轻重的划分,不顾法 律面前理应人人平等的原则,互相踢皮球,刻意要张桂信承担主要责任,执 法严重不公,故意隐瞒、包庇,充当保护伞。
(一)张桂信的小小失误是单位执行会计制 度不到位造成的,张桂信不构成犯罪。
1、他不是会计专 业,没有会计从业资格,也没有被安排进行相关的培训。2、会计U盾没交到他手上,没有会计印鉴,支票取现根本不需要盖他的章,有权就有责,没有实权,如何担责?3、单位的传统做法都是按季度入账,也没做到日清月结,即使张桂信在2017年按时入帐,范安琪在2017年还是通 过向社 会人员制 造 假的对帐单进行挪用公 款。4、分管领 导也有U盾也可以起到监 管作用,理应共同承担监 管不力的责任。不应将U盾转走的120多万全部算在张桂信头上。5、控 告张桂信没能准确辨别银 行对帐单真假之说更是荒唐至极。张桂信是中文毕业,不是会计专 业毕业,按张桂信的会计知识水平,根本就无法辩别范安琪找专 业制假人 士制出的高仿银 行对账单,2018年年初,信宜审计局去信宜组 织部进行会计业 务指导,查核了2017年度相关的单据,无法辩别范安琪提 供单据的真假。2018年4月左右,茂名市委组 织部对信宜市专项党费使用检 查,也查核了2017
年度相关的单据,也没有查出范安琪提 供单据的真假。专 业部门都没能辩出真假,却要追究一个外行人没辩出支票真假的责任,此控 告理由牵强得让人抓狂。
(二)不公平对待,法 律面前没能做到人人平等,就因为张桂信没后 台、没关系就要成为替罪羔羊?
1、张桂信知道有会计U盾没坚持拿回自己保管就认为U盾转走的120多万的责任全在张桂信身上,难道属于分管领 导唐才的U盾在事发之时也在出纳手上,他也一直没拿回自己保管,分管领 导就没责任吗?
2、办公室主 任刘达国将印鉴放在没有上锁的柜中,可以由范安琪自 由盖印;对范安琪拿来的单据不认真审核,甚至空白单据也盖印鉴,有时一次连盖几张。因刘达国这种行为,范安琪从2017年就开始大肆通 过支票挪用约700万元,直到范安琪觉得支票挪用太多怕暴 露了才在2018年12月16日开始通 过U盾挪用。范安琪通 过支票挪用的行为与张桂信无关,而信宜相关部门对刘达国只作了降职降级处理,并不追究刑事责任。
刘达国在管理印鉴方面,相当于会计的职责,他的行为是一种放任的行为,在职责上失管,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张桂信的,张桂信的行为相对刘达国的行为轻微好多,既然认为刘达国不构成犯罪,则应认定张桂信不构成犯罪。否则,本案罪刑责不一致,在法 律面前未能人人平等。
3、公 诉科居然将损失的800多万全部算在张桂信头上,认为他没做到日清月结,导致支票转走六七百万;知道有会计U盾的情况下没取回自己保管,导致损失了120多万,多么牵强的理由,难道就因为我们没有关系、没有后 台(我家兄妹共六人,只有张桂信一人是大学毕业,有单位的,父辈世代是农 民)他们就可以乱来,就可以不顾事实、不顾法 律,这是多么的冤 屈、多么的不公,我们是一万个不服。
(三)茂名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和茂名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之间互相推诿、踢皮球,敷衍家属、欺 骗家属。
1、我们家属曾去茂名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反映过这种不公平对待,但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坚称张桂信的责任最直接、最重,认为其他人的责任要轻微很多,包括刘达国。明确跟家属表示,监察委只是负责办案,至于张桂信有没有构成犯罪,则由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和信宜市人 民法 院去认定。
2、家属跟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沟通时,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则说,如果家属认为处理不公,就去找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是没有权 利捉人的,只负责接案,当家属追问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有没有向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提交司法建议时,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之前则含糊其辞、敷衍以对,说这是领 导考虑的事,他们不知道;现在则明确告知家属信宜市人 民检 察院没有向信宜市纪 委监察委提交司法建议。
3、检 察官在张桂信即将移送信宜市人 民法 院前,曾明确跟家属表态是按120多万的责任追究张桂信,但公 诉科却将损失的800多万
全部算在张桂信头上,当家属质问检 察官为何会有这么大出入时,检 察官则说他之前在支票转走的六七百万里写明张桂信是负次要责任,可能领 导审批时把“次要”两字删掉了吧。
补充:1、单位人员严重缺编,得不到补充,二十多个编制,却只有十几个人做工;工多人少,办公室的工多如牛毛,张桂信身兼数职,日夜加班,常年无休,多次获单位年度考核优秀,工作大概十年时间就可以套副科工 资了。
2、纪 委征求单位党 员意见时,单位不同意张桂信开除党 籍,建议撤销党 内职务。
3、不参与、不纵容,发现不对劲,立刻采取行动并向领 导汇报,还积极配合对挪用者的抓 捕,有立功表现。
4、入账和出账手 机信息提示音只开通在范安琪一人手 机上。
5、挪用者范安琪家庭情况特殊,爸爸、儿子先后住院,妹妹又患上白血病,他妹妹2018年曾在网上发起众筹,张桂信曾多次催范安琪要银 行对账单,但他总是以忙来推搪,单位明确规定银 行对账单必须由出纳范安琪去领 取,张桂信没权去领 取。
事后单位所做的补救措施
1、 事发后立刻从教 育 局调来一名会计专 业的人员接替张桂信的工作。
2、 市委市政 府于2019年1月18日印发了<<信办字(2019)2号>>文,即“中 共信宜市委办公室,信宜市人 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3.、把出账入账信息提示音同时开通到四五个人的手 机上。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件案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不公 正不合理,责任轻重问题其实是一目了然的,责任比张桂信重的人居然可以正常上下班,张桂信则要背负不应由他背负的所有责任。作为张桂信的家属,在权 利面前我们深感薄弱,在案 件的处理上我们深感无杂、无助、绝望,唯有恳 请广东省纪 委监察委为张桂信主持公 道,还张桂信一个公平公 正合理的处理,我们家属将感激不尽,

申 诉人:张桂彬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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