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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无辜女子被恶意起诉 集美法院疑滥用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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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20 1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好端端过着安逸生活的女子,突然在<<人 民法 院报>>上看到自己因“下落不明”而成为被告,并要求还款200万元的公告。而公告中的原告,在两个月前还跟她通 过电 话,怎么一下就成“下落不明”了?
       更严重的是,原告在没向法 院提 供任何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就一口咬定该女子与债务人系夫 妻关系,而法 院也未经任何审 查就将该女子列为被告。倘若这样,大街上 任何人都有可能“被结婚”,都有可能被法 院列为被告。
       案发厦门。因此,厦门集美法 院被指滥用司法权。

女子无辜成被告
       2019年4月14日,<<人 民法 院报>>发布公告:“林某枝、陈某红:本院受理(2019)闽0211民初563号原告陈庆华与被告林某枝、陈某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欠款20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 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及告知合议庭组成 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灌口法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 决。厦门市集美区人 民法 院。”
       众所周知,当事人在联 系不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司法机 关才会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本案中的原告,在法 院发出公告两个月前的2019年2月13日,还与“被告”陈某红通了450秒的电 话。
   既然原告能联 系得上被告,法 院为什么还要采取公告送达呢?这是原告故意向法庭隐瞒事实进行 恶意诉 讼?还是法 官另有图谋而有 意为之?


  本案中,除了送达存在问题外,案 件被告主体同样存在严重问题。
  本案原告陈庆华于2018年12月11日向集美区人 民法 院起诉称:被告林某枝和陈某红因经商资 金 周 转需要,于2015年12月11日向原告贷 款人 民币200万元,该款由原告通 过银 行转账至林某枝的银 行户头。两名被告系夫 妻关系。2016年以来,经数次催讨,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根据相关法 律规定,特提起诉 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向法 院提 供了由林某枝出具的借条一张。但针对原告所称“两名被告系夫 妻关系”的问题,其没有提 供任何证据和证明予以佐证,借条也仅有林某枝一人的签 名,银 行转账凭证也只有林某枝一个人的账户。
  但是,集美法 院仅凭原告一句话,在未经任何审 查的情况下,就将陈某红认定系林某枝的妻子,因此将她列为案 件的共同被告,荒唐至极,有滥用司法权的嫌疑。


法 院拒不纠正错误
  那么,陈某红与林某枝究竟是不是夫 妻关系呢?
  实际上,他们曾经是夫 妻关系,但早在2014年1月20日,他俩就已经离 婚并办 理了<<离 婚证>>。
  离 婚后,林某枝就从福建福清的老家搬到外地去居住了,他们的联 系也很少了,更没有经济往来。
  关于陈某红已与林某枝离 婚的问题,原告陈庆华是知情的,但他不知出于何种目的,仍将陈某红列为本案的被告。
  案 件事实简单明了,陈某红于2014年1月20日与林某枝离 婚,离 婚近两年后的2015年12月11日,林某枝向原告陈庆华借款。该借款不是陈某红与林某枝夫 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因此陈某红依法不应对此借款承担法 律责任。
  既然陈某红不应承担法 律责任,那么原告就应当撤回对陈某红的起诉,或者法 院依法裁定陈某红被告主体不适格。但是,当陈某红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法 院后,法 官却置之不理,坚持将陈某红列为案 件的被告,对审 查不严的失误拒不纠正。


  陈庆华的恶意诉 讼和法 院的审 查失误,不仅给陈某红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失和无穷尽的精神伤害,让她费时费力奔波参加诉 讼,而且还造成宝贵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恶意诉 讼扰乱司法秩序该不该被追责?法 官审 查不严该如何处理?是否存在利益勾联?实际能送达却又采取公告送达的公告费用,究竟该由谁来承担?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引发诸多思考。(廉政 法 制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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