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827|回复: 0

政协委员实名举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法院院长,中院院长请速调查此冤假错案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9-6-7 13: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政协委 员实名举报哈密市伊州区人 民法 院院长、执行局局 长、执行法 官谢法 官庇护胡琳琳违法犯罪行为,利 用假公章就可以在法 院提走申请人的财产而且还是现金支付(内外勾结),是胡琳琳的势力保护伞:请新 疆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院长、哈密市中级人 民法 院院长管管自己的下级法 院。人 民的法 院为人 民办事,为啥要坑 害民营企业。强行扣划民企的农 民 工工 资24万,执行局冻结查封扣划要通知当事人,要按法 律规定来查封、扣划、冻结。不能义气用事打击报复民营企业。
实名举报:哈密市伊州区人 民法 院院长、执行局局 长和执行法 官谢法 官庇护胡琳琳违法犯罪行为,利 用假公章就可以在法 院提走申请人的财产(内外勾结),是胡琳琳的黑 恶势力保护伞,胡琳琳,女,乌 鲁 木 齐市人,用伪 造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假公章在哈密市伊州区人 民法 院执行局通 过领 取现金的方式领 取38万元以及利息,请问伊州区法 院和伊州区法 院执行局为啥不通 过对公账户直接汇给少华公 司,难道哈密市伊州区人 民法 院所有对公的执行款都是提取的现金结案。
          事情的经过
2018年12月25日前哈密市伊州区人 民法 院执行局谢小军法 官违规打击报复并冻结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一次性冻结7个对公账号,每个账号冻结金额113350元,共计793450,冻结金额超过执行标的7倍以上,剥夺了申请人合法权 利和诉 讼权 利,少华公 司从未收到过任何裁定文书或判 决书,被冻结后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法人亲自去哈密中级人 民法 院举报并信 访,谢小军法 官才于第二天解除冻结账户,2019年3月份又冻结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西 藏农 民 工工 资账户24万元,并于4月份强行扣划导致农 民 工集体进北 京上 访,少华公 司没有收到任何扣划的法 律文书,扣划的理由是什么?扣划所造成极为恶劣的社 会影响严重阻扰维 稳大局,这样卑鄙的作法,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的执行款,谢小军法 官是让法 院的文件上让胡琳琳盖的假公章给了现金,被胡琳琳给欺 骗了,又强行扣划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的24万多元。扣划24万没有给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出具任何法 律文书。程序违法,此程序为非正义,肯定不能得到法 律的认可和支持,胡琳琳的丈夫是一位部 队的军人,胡多次放话说,在新 疆当地没有人敢动她,现在关键是打掉和深挖其身后的保护伞,唯有此,方能使法 律公平、公 正,使无辜的人 民、企业、不受黑 恶势力的迫 害。
以下几样资料胡琳琳加盖的公章全部使用的是假公章,伪 造:
一、 法人证明 : 二、申请执行人举证清单现金:
三、执行申请书:
  
报案材料
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52号
法定代 表人:高海军(公 司董事长)联 系方式:13991958988
犯罪嫌疑人:胡琳琳   联 系方式:13319805475
住址:乌 鲁 木 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468号3号楼一单元501号。身 份 证号:65230119790504640X
2018年11月份我公 司在最高人 民法 院网查询发现(2018)新2201执1632号和(2018)新2201执1633案两个执行案子,并于2018年12月份派人去哈密市人 民法 院案卷档 案中调取的所有加盖伪 造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行政公章一枚和高海军私章一枚,经认真和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于2012年07月19日在陕西省公 安厅西安市公 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处备案的《旧印章破损处理确认单》所加盖印文比对,发现加盖的公章是假的,党中 央和国 家多次明确表示保护民营企业财产合法权 利不受到侵害,现我公 司从3000公里以外的陕西西安市专程过来向哈密市公 安局报案。请求立案侦 查。                       并对胡琳琳涉嫌伪 造印章的行为立案侦 查,希望公 安机 关调取哈密市人 民法 院所留存的相关材料并将其伪 造印章与报案人备案公章进行鉴定比对,并返回报案人的损失,同时追究胡琳琳的责任,严 惩犯罪分 子方彰显正义。
此致
哈密市公 安局:         
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2018  年  12   月 21   日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5幢30602室
法定代 表人:高海军,该公 司董事长   13991958988
第一被申请人:胡琳琳   联 系方式:13319805475
住址:乌 鲁 木 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468号3号楼一单元501号。身 份 证号:65230119790504640X
      现我公 司依法向新 疆自 治区哈密市人 民法 院申请司法鉴定,鉴定胡琳琳在哈密市人 民法 院伊州区人 民法 院执行款领 取现金中胡琳琳所有加盖材料以及委托书和其他文件中加盖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2018)新2201执1632号和(2018)新2201执1633案卷档 案中调取的所有加盖伪 造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合同专用章、行政公章一枚和高海军私章一枚比对鉴定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于2012年07月19日在陕西省公 安厅西安市公 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处备案的《旧印章破损处理确认单》所加盖印文依法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哈密市人 民法 院也可向西安市公 安局特种行业管理处调取)                          
此致  
哈密市人 民法 院
敬礼
                   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2018 年  12月 21 日
执行异 议书以及删除法 院系统执行人并解除冻结资金793450元账户申请书
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68号省委机 关东院五号楼10402室。
法定代 表人:高海军,公 司董事长。电 话:13649202264
请求事项:申请人与庞西虎等人劳动工伤争议纠纷一案,经哈密市人 民法 院一审判 决终结,判 决书我公 司至今未收到,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标的为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因执行的生效判 决根据([2018]新2201执1632号)错误的,是胡琳琳单方伪 造公 司印章侵害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财产。其实施行为已涉嫌犯罪,申请人已将其犯罪线索向哈密市公 安机 关控 告,该局已正式受案。并进一步展开侦 查。贵院的强 制执行行为,一次性冻结我公 司7个对公账号,每个账号冻结金额113350元,共计793450,冻结金额超过执行标的7倍以上,剥夺了申请人合法权 利和诉 讼权 利,生效判 决作出的哈密法 院违反法定程序,是在剥夺申请人依法应有的诉 讼权 利情况下作出,故贵院若以此为依据强 制执行,必将进一步损害或侵害申请人的利益,故,应立即停止执行并予以撤销本案并删除执行人在最高法 院系统中的被执行人信息,并将此案并送公 安机 关侦 查。
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庞西虎与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劳动工伤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拟冻结申请人的银 行账户,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 议:
1、据以执行依据的生效判 决错误。一审法 院迄今未给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 律文书,申请人不知该案 件存在,法 院从未进行有效送达。查阅案卷得知,以申请人受控人名义领 取法 律文书及参加庭审都是胡琳琳等人所为,胡琳琳所伪 造的印章是假的,我公 司从未对其授权或委托,胡琳琳私自伪 造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合同专用章、行政公章、高海军私章,参加与哈密市人社局的行政诉 讼以及自导自演的劳动仲裁等,是在申请人全然不知且利益受到极大损害之下进行的,最后让申请人承担损失是典型的伪 造公 司印章罪、虚假诉 讼罪,因其行为已涉嫌《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280条、307条,申请人已向公 安机 关报案,现已受案。所谓哈密项目完全、纯粹是虚假项目,申请人在贵地无任何工程项目,是不法分 子冒用申请人名义所为并盗用申请人资质。分公 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所签订合同是无效行为,因申请人从未参加过庭审,亦从未被法 院通知参加诉 讼,因此,凡在一审中以申请人名义所进行诉 讼活动,因其侵害申请人的利益,剥夺申请人诉 讼权 利而无效,贵院如继续执行,必定加重损害申请人利益,届时执行回转不能,申请人利益将难以恢复。也于最高院近期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亲商助企的精神相抵。总 书 记最近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国 家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坚持权 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动和创造力。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 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活动和创造力。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 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 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 律法规条款。强调要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 革,更好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肯定我 国 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 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 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再次强调,非公有制经济在我 国经济社 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我们毫不动 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 策没有变。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 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 策没有变。我 国基本经济制 度写入宪 法、党 章,这是不会变的,也是不能变的。
2、申请人已向公 安机 关报案且公 安机 关已受案,申请人拟向哈密市中院、新 疆自 治区高院纪 委监察室申请启动审监程序并向相关哈密市检 察院、监察委、申请抗 诉监 督申请和实名举报,并向全国媒体或全国网络论坛实名举报哈密市法 院院长以及哈密市伊州区法 院执行局,已拟向新 疆自 治区高院就本案启动再审程序。如贵局执意执行,届时,翻案时,申请人须向国 家申请赔偿,故,贵院执行局应谨慎从之。不要因此因小失大。正确做法,应当立即停止本案执行,并删除最高法 院系统的执行人信息,待公 安机 关或上级法 院作出结论再做决定乃万全之举。综上,请求贵院停止执行本案为宜,并删除全国 法 院系统执行人信息,解除冻结资金793450元账户并解除所有冻结的对公账户。
此呈
新 疆维 吾 尔自 治区高级人 民法 院(     )
哈密市(中级)人 民法 院 (   )
                                    
申请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2018年12月20日
报 案 材 料
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52号法定代 表人:高海军,公 司执行董事,男,汉 族,现年38岁,身 份 证号,612722198110291119.联 系方式:13991958988,13649202264。
被控 告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胡琳琳,女,满族,现年40岁,住址乌 鲁 木 齐市天山区五星南路468号3号楼一单元501号。身 份 证号:65230119790504640X联 系方式:  133198054**
主要事实:
报案人2018年11月份在最高人 民法 院网查询发现(2018)新2201执1632号和(2018)新2201执1633号二执行案,并于2018年12月份派人去哈密市伊州区人 民法 院案卷档 案中调取相关证据。
经调 查发现被控 告人有如下违法犯罪事实:
2017年6 月7日,胡琳琳伪 造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公 司印章,以报案人的名义,申请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 民法 院(2017)新2201民初192号民事判 决书。经本案执行,胡琳琳冒领报案人公 司383365元案款,占为己有。
胡琳琳2018年 前,曾是我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新 疆分公 司经理。应当只有新 疆分公 司印章。怎么会有总公 司印章。
经调取该执行案 件材料。盖在:申请执行书、高海军身 份 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机 构代码证、申请人举证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公章,经比对与报案人公 司大不相同,没有防伪线,是伪 造的假公章。
胡琳琳伪 造公章,冒领骗取案款,造成我公 司哈密市伊州区法 院(2018)新2201执1632号和(2018)新2201执1633号二执行案案款无法支付,哈密市伊州区法 院2018年11-12月份冻结扣划我公 司账户20多万元,给我公 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我公 司为此事多次找胡琳琳解决此事,要求偿还债务。胡本人承认违法事实,满口答应还款,但是一直不付诸行动,为此我公 司不得不向公 安机 关报案。
以上事实,是被控 告人胡琳琳,利 用工地和犯罪行为地、仲裁委、法 院离我公 司路途遥远,不被发现的便利条件,伪 造我公 司行政公章,冒充我公 司申请执行,冒领骗取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涉嫌《刑法》第280条第二款伪 造公 司印章罪和其他犯罪。恳 请贵局立案查处,追究其的法 律责任。因公章使用地、行为和结果发生地均在哈密伊州区辖区内,故向贵机 关报案。恳 请贵局查处为盼。
此致
哈密市公 安局伊州区分 局
报案人:陕西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高海军
电 话:13991958988  15091158397
2019年5月29日
附:从哈密市伊州区人 民法 院(2017)新2201民初192号执行案调取的申请执行书、高海军身 份 证复印件、法人证明、机 构代码证、申请人举证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