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1463|回复: 0

福建柘荣:“老赖”拒执五年从未被拘留 与法院副院长是股东

[复制链接]
楼主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9-10-28 13: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福建柘荣有一对“老赖”夫妇陈开福与张雅秀,欠债105万元,在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后却拒不执行。2014年02月,柘荣县人 民法 院对其强 制执行,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但至今五年过去了,该夫妇既拒不执行,也不向法 院报告财产,结果这对任性的夫妇却安然无恙,从未被法 院采取过任何司法拘 留等强 制措施。
    为何“老赖”夫妇如此神奇?经查询后才得知,原来他们与法 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是股东关系
   
    拒执五年未被采取强 制措施
    “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显示,2014年2月8日,柘荣县人 民法 院发布“(2014)柘执行字第00012号”《执行裁定》称:
    一、原告吴清华同意被告陈开福、张雅秀所欠借款105万元分七期按如下方案清偿:被告于2013年6 月30日前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2013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本金20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2014年6 月30日前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2014年9月30日前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返还原告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不计利息,但被告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出现无法按时还款,原告则有权对本期还款额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按2.5%计算利息,并有权对剩余未还所有借款申请法 院强 制执行。
    三、被告张雅秀同意以其持有的柘荣广鸿水电有限公 司30%股权作为上述借款的担保,若二被告不能按时还款,该股权份额由原告依法处置。
    四、原告放弃其他的诉 讼请求。本案案 件受理费16050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签 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但自2014年2月柘荣法 院发布该强 制执行裁定以来,被执行人陈开福、张雅秀夫妇却始终分文未付。
    2014年9月30日,柘荣法 院依吴清华的申请,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张雅秀在柘荣广鸿水电有限公 司每月售电收入的31.25%”。
    可是,强 制执行五年来,尽管广鸿水电每月都在分红,但申请执行人吴清华就是拿不到执行款。在这种情况下,法 院也从未对被执行人采取过任何司法拘 留等强 制措施,任其逍 遥 法 外。
   
    副院长与“老赖”是股东
    明明水电站每月都在分红,但申请执行人就是拿不到执行款,法 院严重消极不作为,相关执行人员可能涉嫌执行判 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为此,吴清华便向各级纪检监察、检 察机 关提出控 告和信 访。
    2019年7月9日,柘荣县人 民检 察院以“柘检民(行)执监[2019]35092600002号”检 察建议书,向柘荣县人 民法 院提出检 察建议。但检 察建议发出至今,法 院仍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 制措施,也未将该拒执案移送公 安机 关立案侦 查。
    是什么原因致使这起简单明了的案 件难以执行?谁才是该执行案的关键人物呢?柘荣县广鸿水电有限公 司“广鸿水电资证第4-2号”股权证表明,一个名叫“许启炜”的人为该公 司股东。
    巧合的是,柘荣法 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也叫许启炜。吴清华称,其实这是同一人。
    也就是说,许启炜副院长是广鸿水电的股东,而被执行人张雅秀在广鸿水电亦持股31.25%,因此许副院长与被执行人张雅秀之间实际上是合作的股东关系。
   
    此外,分红财务报表还体现了两个与柘荣法 院有关的名字:孔宪生、游文清。
    公开资料表明,孔宪生、游文清二人均曾任柘荣法 院副院长。自2014年以来,广鸿水电属于被执行人张雅秀的163万元分红款,全部被孔宪生、游文清等17人给瓜分了,从而导致申请执行人吴清华拿不到半分执行款。
    柘荣法 院对此案消极执行甚至包庇被执行人,从该院官方微信公 众号的一篇文章也能看出倪端。
    2018年5月9日,该院微信公 众号发布了《宁德法 院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公告》。该公告称:为扎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宁德市两级法 院掀起“剑指老赖——闽东执行风暴”。现公告督促一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前往相关法 院履行相应的法 律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法 院将采取拘 留等强 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该公告列出的20个强 制执行案当中,却不包括上述这个久拖未决的执行案,更未见法 院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拘 留等强 制措施。
    法 学专 家:应追究瓜分执行款之人刑责
    广鸿水电的财务报表表明,数年来,水电站每月都在分红,且属于被执行人的分红款高达163万元,但这些分红款都被他们17人给瓜分了。
    该17人当中,除了柘荣法 院副院长等法 院相关工作人员外,还有柘荣当地“有头有脸”的多名公职人员。
    9月16日,腾 讯网等媒体对此进行了曝光(详见:福建柘荣:法 院副院长与“老赖”是股东   强 制执行五年无果),但一周后几乎所有文章都被 删除了。
    为了“保大庆”,文章发出后,被执行人迫于压力汇款30万元至柘荣法 院执行局账户以供执行。同时,柘荣法 院还冻结了广鸿水电银 行账户上25万元现金。
    但是,广鸿水电被冻结25万元后,其他股东再次向法 院提出执行异 议,企图继续阻碍法 院的强 制执行。
    对此,法 学专 家指出,在本案中,陈开福、张雅秀夫妇有能力执行却长达五年拒不执行,其已涉嫌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法 院应将此案移送公 安机 关依法立案侦办。
    同时,数年下来参与瓜分执行款的17人,均涉嫌拒执罪,也应当一并移送公 安机 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柘荣法 院拒绝移送,其相关人员又与被执行人共同实施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的,也应当将相关人员作为拒不执行判 决、裁定罪的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因法 院对此案的消极执行,相关执行人员还有可能涉嫌执行判 决、裁定失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 条规定,对人 民法 院的判 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 院连最基本的司法拘 留强 制措施都没用上;副院长是股东、县城多名公职人员参与瓜分执行款、案 件被曝光后文章莫明被 删除,究竟谁是“老赖”的保护伞?
    于此,我们将进一步深挖。接下来,我们将对瓜分执行款的所有公职人员之详细情况进行一一曝光。(监察参考)

分享到:  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联系我们: 0516-86238929/0516-86006008 侵权投诉入口 广告热线:15351650066 互联网违法及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未成年人不良信息举报邮箱:184643696@qq.com
版权所有:邳州九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工信部备案:苏ICP备09074357号-20 苏B2-20140211号 法律顾问: 朱仕宝(13905222752)

苏公网安备 320382020001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