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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业改革前,食盐价格为每吨至8000元,民营食盐企业在改革后进入市场,目前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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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 18: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江苏徐州
中国盐改艰难破局
2020年01月04日

  “柴、米、油、盐、酱、醋、茶”,在老百姓这“开门七件事”中,一粒盐在日常生活中或重或轻,但其“或咸或淡”,却总能诱惑着资本市场的味觉。

  其中,一粒盐的改革更是触动着各方神经。2016年4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以下简称“盐改方案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以开展跨区域经营。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姜德明认为,此举标志着我国食盐市场垄断经营时代的终结。然而,这场“改革”更让食盐市场无法平静。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湖北省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浠水市场监管局”)对湖北长舟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长舟盐化”)一纸700万元的行政处罚,使一粒盐的魅力,一览无余。


  当然,作为产盐大省的山东,对一粒盐的态度,则是对中国盐业改革作出的另一种解读。

  盐改“处罚第一案”

  “浠水市场监管局还没有撤销公司涉盐的行政处罚决定。”2019年12月30日,湖北长舟盐化董事长陈义林称。

  “决定”是指浠水市场监管局在2019年5月13日、7月9日,对湖北长舟盐化分别作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浠市监扣[2019]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浠市监处字[2019]264号)(以下简称“《264号处罚决定书》”)。前者鉴于后者在浠水县设点经营食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遂作出上述“决定书”,处以湖北长舟盐化没收扣押的食盐35吨、货值金额19倍罚款7022400元。湖北长舟盐化不服处罚,遂将浠水市场监管局诉至浠水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浠水法院”)。败诉。多名业界及法律界人士认为,该案处罚额度创中国盐业改革以来新高,可解读为“处罚第一案”。

  公开资料介绍,湖北长舟盐化地处湖北省孝感市应城市,前身于1972年8月正式投产,是湖北省内定点生产食盐的九家企业之一,国家食盐定点生产骨干企业。而该案的处罚额度、使用法律条例等存争议,中国盐业协会、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纷纷发声。浠水市场监管局曾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解释,湖北长舟盐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264号处罚决定书》显示,浠水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决定责令后者改正违法行为。陈义林介绍,截至2019年10月底,包括此次处罚在内,其经济损失将达800多万元。姜德明对此解释,该案处罚的分歧,在于中国盐业改革阶段,食盐企业经营是否“一地一证”。

  湖北长舟盐化提供的资料介绍,2016年11月5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公司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2018年12月,通过了换证验收,取得了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陈义林告诉记者,该公司从2017年起,按照《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的方式,进行自产食盐的销售。2019年6月26日,浠水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2019]鄂1125行初72号)(以下简称《72号判决书》),称湖北长舟盐化在浠水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地点与其营业执照登记地不符,属于公司在住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该营业场所的营业执照。该判决书认为,浠水市场监管局经过案件调查、审批,以湖北长舟盐化涉嫌无证无照在浠水县境内进行食盐批发为由,作出上述“决定书”,其基本事实认定和法律程序并无不妥。

  2019年10月11日,浠水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浠政复决字[2019]34号),称《264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多份证据显示,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对上述处罚事宜,协调浠水市场监管局予以撤销。但前者对记者的采访要求未作出回应。

  破局

  一纸700万元行政处罚引发争议,其背后是中国盐业改革的博弈。

  2016年4月,国务院下发“盐改方案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等。“盐改方案通知”内容要求,允许食盐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在姜德明看来,此举标志着我国食盐市场垄断经营时代的终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伍治良向记者介绍,国家发改委、国家工信部等相关部门按照“盐改方案通知”的要求,研究和制定了改革过渡期内的一系列改革文件,各相关职能部门也相应出台系列配套改革措施,以保障盐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而在业界看来,食盐“专营”存废之争多年,主要缘于食盐企业间等多方经济、市场利益之争,其在盐业基层表现得更为突出。上海彭旨平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全国民营食盐企业因“异地经营”而引发的纠纷案件40多起。湖北一盐企负责人以湖北省为例,向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中国盐业改革前,食盐价格为每吨6000元至8000元,民营食盐企业在改革后进入市场,目前价格为每吨800元至1000元。

  记者调查显示,国有盐企此前的处境,也是备受煎熬。业内人士称,国有盐企此前执行实行统一价格、统一计划、统一结算、统一销售、统一生产的“五统一”模式,致使常年亏损,却无计可施。该人士认为,“盐改方案通知”或许让国有盐企处境有了转机。其实,早在2014年4月21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刊发第10号令,决定废止《食盐专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年4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消息一出,“食盐专营要废止”“盐业垄断正在打破”等信号不断被放大,当时的中国盐业总公司很快发表说明,称“办法”废止不等于废止食盐专营,其系一场误读。

  优势盐业集团并存格局

  当然,作为全国第一产盐大省,山东的盐业变局或许是对中国盐业改革的另一种解读。

  2019年1月,鲁银投资支付13.3亿元现金,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摘牌取得山东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盐业集团”)持有山东肥城精制盐厂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控股权,相关盐业资产并入鲁银投资范围,山东盐业集团作为母公司予以保留。2019年3月,山东盐业集团上述涉盐资产并入鲁银投资,纳入鲁银投资管控体系。此番重组完成后,山东盐业集团下属涉盐业务公司成为鲁银投资下属子公司,形成鲁银投资涉盐板块,并在当时被业界解读为“盐行业年度最大资产并购案”。

  山东盐业集团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于2009年10月由原山东省盐业总公司整体改制成立。山东多名政界人士回忆,其原旗下诸多涉盐公司长期处于亏损,“如何活下去”早已成其首要问题。山东国惠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惠”)旗下首家上市平台鲁银投资入主以后,各盐业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监管规范予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运营进行新阶段。

  “从政策层面看,资产重组是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2019年12月27日,山东省国资委主任张斌向记者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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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21-1-23 23:59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盐价怎么还搞,有权就任性。垄断暴利坑害消费者,盐业公司垄断执法中队,现在借查食品之名,如果超市卖外地盐,极度查找超市违法行为,威胁恐吓,让超市卖高价暴利3倍的淮牌,垄断行为,邳州还有人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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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10: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查处一家烟草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8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8月对徐州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4年9月对涉案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苏工商案【2014】第00578号),现予公告。
行政处罚书概要
2013年2月,当事人(江苏徐州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所在地烟草零售商向工商机关举报称,当事人在卷烟批发业务中,对邳州市金鹰商贸公司下属三个卷烟零售门市的紧俏烟供应量,远远超过对其他烟草零售商的供应量,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有违公平,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2013年8月19日,本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对当事人的涉嫌垄断能为,予以立案调查。1、当事人在邳州市卷烟批发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当地烟草零售商只能合法地从当事人处进货,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2、当事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了供货次数、紧俏卷烟供货数量两个方面进行了差别待遇;3、当事人实行的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明显不符合货源自动化分配机制,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要求,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4、当事人对金鹰公司紧俏烟货源的优先保障,让金鹰公司得到了远远超过合序;5、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年度紧俏烟销售额1%的罚款1723745.04元。
这是自内蒙古赤峰烟草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后的全国第二起烟草反垄断调查。想必有的人会拍手称快,也有的人会惊出一身冷汗。
老百只能说,未来的烟草必然要走向开放,独立王国正在被外力所挤压,走向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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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1-28 10:45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查处一家烟草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8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8月对徐州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2014年9月对涉案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苏工商案【2014】第00578号),现予公告。
行政处罚书概要
2013年2月,当事人(江苏徐州烟草公司邳州分公司)所在地烟草零售商向工商机关举报称,当事人在卷烟批发业务中,对邳州市金鹰商贸公司下属三个卷烟零售门市的紧俏烟供应量,远远超过对其他烟草零售商的供应量,违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有违公平,请求工商机关依法查处。”
2013年8月19日,本局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授权,对当事人的涉嫌垄断能为,予以立案调查。1、当,对当事人具有绝对的依赖性;2、当事人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了供货次数、紧俏卷烟供货数量两个方面进行了差别待遇;3、当事人实行的差别待遇没有正当理由,明显不符合货源自动化分配机制,背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的要求,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4、当事人对金鹰公司紧俏烟货源的优先保障,让金鹰公司得到了远远超过合理份额的紧俏烟货源,获取了比条件相当的零售商更多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破坏了卷烟零售市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5、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年度紧俏烟销售额1%的罚款1723745.04元。
这是自内蒙古赤峰烟草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后的全国第二起烟草反垄断调查。想必有的人会拍手称快,也有的人会惊出一身冷汗。
老百只能说,未来的烟草必然要走向开放,独立王国正在被外力所挤压,走向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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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3-18 21:58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315为什么不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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