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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法官被指枉判 地产商零成本鲸吞企业上亿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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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4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云南
中国民生播报网讯(记者 赵炎 何薇薇):近日,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 司多名职工联 名向媒体反映: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 院法 官刘某玫在该公 司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的合同纠纷案中存在枉法判 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该公 司2000余名职工及家属强烈要求各级领 导关注这一起 “地产商零成本鲸吞企业上亿资产”的旷世奇案。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 司系四川省“8+1”重点装备链企业、四川省科技产业型企业、成都市重点机械制 造企业、军用物资采购动员供应商,该公 司主要从事大中型工艺压缩机的研发、制 造、销 售,并在全国同行业综合实力名列前茅。2019年,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 司与西安交大获得国 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专 家组联合研发的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氢能源液驱活 塞压缩机与车用高速离心空压机,目前已进入样机试验攻坚阶段,产品可望在今年下半年上市销 售。



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 司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签订《合作协议书》(首页及末页)

据相关惠企政 策,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 司搬迁至当地工业园区后,老厂区土地符合“双评补差”土地变性条件,公 司的259亩工业用地可办 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2017年3月18日,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 司与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签订了以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 司现有工业用地完成用途变更手续为前提的土地转让《合作协议书》。协议第三 条第十款特别约定:因政 府政 策原因不能实施,甲方(大川公 司)及时向乙方(铁瑞公 司)退还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合作协议书》第三 条第十款之规定:本协议因政 府政 策原因不能实施,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且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这一份最终结果不确定,3.03亿 元合同总额仅为预期数,且至今双方均不能推动的典型非金钱合同,令人料想不到的是,最后竟演绎成一起震 惊全国的旷世奇案。

据大川公 司职工反映,在协议执行期间,由于成都市政 府对简阳的城市建设进行规划调整,大川公 司搬迁项目还在走流程,相关手续及批文至今未拿到。截止目前,大川公 司老厂区的土地性质仍为工业用地,整个项目也无法推动。

2018年11 月,双方合同尚未到期,铁瑞公 司便以大川公 司“合同违约”为由,将大川公 司起诉到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 院,请求法 院判令大川公 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判令大川公 司向铁瑞公 司支付违约金14387.7万元。



四川高院审理认为,铁瑞公 司主张大川公 司立即设立房地产开发公 司以及立即启动老厂的搬迁工作并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请求不具有确定性,也不具有可执行性。但刘某玫法 官在审判过程及判 决书中,自始至终不提及、不审理、不质证协议第三 条第10款明确规定的:“因政 府政 策原因不能实施,大川公 司应及时向铁瑞公 司退还已经支付的所有款项,大川公 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这项具有法 律效力的免责条款。反而认定,大川公 司未成 立新的房地产开发公 司及完成老厂区搬迁,存在违约行为。



2019年6 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 民法 院(2018)川民初147号《民事判 决书》判 决: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与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公 司于2017年3月1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以及2017年7月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有效;四川大川压缩机有限责任公 司于该判 决生效起三十日内向四川铁瑞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支付违约金14387.7万元。

据知情人 士透露,铁瑞公 司自2016年6 月以来,先后涉合同纠纷案30余起。那铁瑞公 司轻车熟路地零成本鲸吞大川公 司上亿资产背后有没有玄机?四川省高级法 院法 官刘某玫对此案是否存在枉判?本网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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