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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失守与乡土正义的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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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7 07:0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贵州贵阳
公权力失守与乡土正义的拷问

损坟百座,何以 "轻描淡写"?—— 对江苏邳州 "85" 伐树毁坟事件的法律审视

事件概貌:一起被反复 "降格" 的毁坟事件

2026 年 8 月 5 日,江苏省邳州市炮车宋圩村发生一起性质恶劣的故意毁坏坟墓事件:5 名伐树人员在伐树过程中,以树身砸压、运输车辆反复碾压的方式,故意损坏坟墓 248 座,致使大量土坟几近夷为平地,且造成实际损失巨大、数量之多举国罕见。被毁坟墓中,不乏抗mei援朝老兵夫妇之墓,以及现役jun人、退役jun人父母的坟墓。
更具警示意义的是事件处理的整个过程:伐树人在jing方笔录中供述,联系人承诺 "坟墓可以随便砸,砸坏了由我来处理" 故恣意为之;炮车派出suo初次出jing时仅对报案人员涉及的坟墓取证,未全面勘验;在群众反复反映、再次报jing后,派出suo才不得不补充勘察为188座,经群众最终确认受损坟墓达 248 座。即便如此,办案机关仍先以 "非故意" 定调,在受害群众坚决反对后才被迫承认 "故意";继而以物价部门认为 "土坟无法评估损失" 为由,仅对 5 名行为人处以 5 至 15 日不等的行政拘留,并对部分后来知情的受害人报jing不予受理。
这一处理链条存在明显的定性、取证、程序与处罚失衡问题,值得从法律角度逐层审视。

法律定性:这不是 "意外",而是涉嫌刑事犯罪

(一)"故意" 而非 "过失",证据指向明确

行为人在伐树前已明知树下有坟墓,且介绍人以 "砸坏了由我来处理" 作保证 —— 这一供述恰恰说明:其一,5名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坏坟墓的结果;其二,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发生。无论是介绍人的 "承诺" 所构成的心理保证,还是车辆反复碾压、多座坟墓被连根铲平的客观行为强度,都指向刑法意义上的 "直接故意" 或 "间接故意",而非疏忽大意的过失。所谓 "非故意" 的说法,在法律上难以成立。

(二)数额与情节已触犯刑事追诉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guo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监察yian、gong安部关于gong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即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损失明确超过 5000 元,且涉及 248 座坟墓,从受损数量、损害后果与社会影响看,均已达到 "数额较大" 甚至逼近 "其他严重情节" 的追诉标准。仅以行政拘留了事,明显构成 "以罚代刑" 式的降格处理。

(三)介绍人可能构成教唆或共犯

行为人在口供中称介绍人的 "承诺" 是致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若经查证属实,介绍人事先授意、承诺兜底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教唆或帮助,依法应与实行犯一并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却未深挖介绍人责任,这是本案调查的重大疏漏。

三、执法环节的多重失范

(一)取证不全,程序失当

gong安机关办理案件,取证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原则,既要收集对违法嫌疑人不利证据,也要完整固定全部受损事实。初次出jing仅对报案人涉及的坟墓取证,对大量未报案受损坟墓不闻不问;直到群众再次报jing、统计受损数量 "达百座以上",派出所才被迫补勘取证的 "选择性"" 被动性 ",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与定性的准确性,涉嫌违反《gong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关于全面、客观、及时收集证据的要求。这种被动式取证,导致案件事实的完整还原被延后。

(二)先定调、后立案,颠倒了证据与结论的关系

以行为人口供先行定调 "非故意",在受害人强烈反对后才 "承认故意"—— 这反映的不是 "事实查清后的定性与纠正",而是 "先有结论、后补证据" 的反常办案逻辑。办案结论应当由证据决定,而非由案外因素(如行为人 "社会关系")决定。

(三)以 "土坟无法评估损失" 推诿定性

物价部门认为 "土坟无法评估损失",不足以成为放弃追责的理由,不能成为阻却刑事立案的理由。财产损失并非只能依赖物价鉴定,还可通过修复费用评估、同类坟墓重置成本、现场勘验记录、村民证言等多种方式综合认定;况且坟墓损毁所侵害的不止是财产利益,还包含后人祭祀权益、先人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以 "无法评估" 为由对明显严重的情节不予追诉,属于偷换概念、回避责任。

(四)对后续报案不予受理,涉嫌不作为

对后来知情的受害人报警,派出suo以“已经拘留5-15日不等进行”顶格处理“,不予受理,直接违反《gong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gong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法定义务,剥夺了公民依法寻求救济的权利,违背gong安机关接处jing的法定义务。每一名受害家属,都享有报案、申请权利保护的法定渠道,不能因为前期已经做过一批处罚,就拒绝其他受害人的报案。


四、"土坟不值钱" 背后的价值误区

在中国乡土文化中,祖坟承载着中国人慎终追远的文化传统。不轻易惊扰逝者、尊重先人安息之地,是延续千年的公序良俗。大规模碾压损毁 248 座坟墓,伤害的不只是上百个家庭,更是社会大众对逝者尊严的共同认知。一次大规模毁坟事件,给数百家庭带来长久的精神痛苦,这种损害,远大于土方修复的物质成本。

本案最令人愤怒之处,是把 "土坟" 简单等同于 "不值钱的土堆",从而低估了它的法律意义。事实上,坟墓所承载的法律利益是多维的:

1.财产利益:坟墓及占用土地属于受保护的财产,损毁即构成财产侵害;
2.精神利益:坟墓是后人寄托哀思、祭祀先人的物质载体,损毁坟墓必然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属于《民fa典》所保护的人格利益的延伸;
3.公共情感与风俗秩序:中guo传统中 "入土为安"" 清明不动土 " 等风俗受法lv尊重与保护,大规模毁坟是对公序良俗和民族情感的严重伤害;
4.特定身份利益:本案被毁坟墓涉及抗mei援chao老兵、现役及退役jun人父母,这不仅是家属的个人损失,更关涉对ying烈家属和jun人群体的基本尊重,社会影响远超一般财产纠纷。


248 座坟墓,从来都不只是一个数字,而是 248 个家庭的情感寄托;其中埋着老兵的遗骨、jun人的至亲,更不是可以随意碾压的 "土堆"。法律的价值,正在于当集体性的恶行发生、当事人敢怒不敢言时,仍能为弱者撑起一把可预期的伞。

我们更应追问:是证据不够,还是法律不够坚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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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7 12:1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青岛
汤思尧,王梓尧,你们身为人民警察却执法犯法等待你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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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7 12: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山东青岛
炮车派出所副所长汤思尧和女警王梓尧给罪犯充当保护伞,盯死他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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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10-27 12:4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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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6-10-27 18:0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贵阳
不解决问题企图解决提出问题的人或靠删帖来堵众人的悠悠之口注定徒劳,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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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
 楼主| 发表于 2026-10-27 17:5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贵阳
这篇文章我发在这里已经被删除不下30次了,也许正说明某些部门企图掩盖罪行和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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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楼
发表于 2026-10-27 22:0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南京
执法者不去守法,难道法律只是让老百姓去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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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楼
 楼主| 发表于 2026-10-27 22:3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贵州贵阳
花开月正圆 发表于 2026-10-27 22:08
执法者不去守法,难道法律只是让老百姓去守法吗?

执法者不守法,凭什么让老百姓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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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楼
发表于 2026-10-28 10:5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江苏徐州
伐多少树能毁坏两百多座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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